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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美欣达 公告编号:2014-36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年9月2日下午3点;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日15:00至2014年9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美欣达路588号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3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芮勇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6日

      7、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4年8月1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196,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8742 %。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006,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6506 %;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0,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36 %;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35,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885 %。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议案属于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事项。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8,196,910 股。

      同意 38,110,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3 %;

      其中:现场投票 38,006,603 股,网络投票 104,100 股。

      反对 86,2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7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86,207 股。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649,2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22%,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38 %;

      反对 86,2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78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7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阮曼曼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