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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4-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2 证券简称:吉恩镍业 公告编号:临2014-053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相关事项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事项的承诺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恩镍业”、“发行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14年5月21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2014年7月11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就领取发行批文日(2014年7月11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期间,是否发生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事项承诺如下:

    1、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审计机构未对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合并报表短期借款由2014年1月1日的人民币83.74亿元,增加至2014年7月31日的人民币121.46亿元,增长45.04%,除此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封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经办中介机构未发生人员更换情形。

    10、发行人未做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综上所述,核查期间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的操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规定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吉恩镍业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终出资为自有资金或借款等合法筹集的资金,未采用结构化融资的方式,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公司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等。

    公司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发行过程公平、公正。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事项的承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的会后有关事项给予了持续、必要的关注,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自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2014年5月21日)至前次会后事项承诺日、领取发行批文日(2014年7月11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是否发生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事项承诺如下:

    1、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审计机构未对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短期借款由2014年1月1日的人民币83.74亿元,增加至2014年7月31日的人民币121.46亿元,增长45.04%,除此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封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经办中介机构未发生人员更换情形。

    10、发行人未做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综上所述,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证监发行字[2002]15号文以及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所述的影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安信证券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终出资为自有资金或借款等合法筹集的资金,未采用结构化融资的方式,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安信证券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等。

    安信证券承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发行过程公平、公正。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事项的承诺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作为吉恩镍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发行人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职责的基础之上,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的操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对发行人自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2014年5月21日)至前次会后事项承诺日、领取发行批文日(2014年7月11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有关事项进行逐一核对,核查意见如下:

    1、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审计机构未对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合并报表短期借款由2014年1月1日的人民币83.74亿元,增加至2014年7月31日的人民币121.46亿元,增长45.04%,除此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封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经办中介机构未发生人员更换情形。

    10、发行人未做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综上所述,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的操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规定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终出资为自有资金或借款等合法筹集的资金,未采用结构化融资的方式,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等。

    本所承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发行过程公平、公正。

    二、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

    吉恩镍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基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基金”)和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兴业基金通过“兴全定增8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定增83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中铁宝盈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3 个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吉恩镍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东方基金通过“东方基金定增优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东方基金定增优选2号资产管理计划”和“东方基金定增优选3号资产管理计划”3个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吉恩镍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长安基金通过“长安群英5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吉恩镍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以及其他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认购合同内容详见附件,具体如下: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来源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查阅了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兴业基金、东方基金和长安基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取得了兴全定增8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定增83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中铁宝盈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取得了东方基金定增优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东方基金定增优选2号资产管理计划、东方基金定增优选3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取得了长安群英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认购合同,取得了最终出资方出具的承诺函,对发行对象参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兴业基金的认购资金来源情况见下图:

    发行对象长安基金的认购资金来源情况见下图:

    发行对象东方基金的认购资金来源情况见下图:(附后)

    中银智富理财计划2014-127-HQ、2014-128-HQ的认购投资者共计673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投资者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借款等合法筹集的资金,未采用结构化融资的方式,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2日

    序号合同
    附件1兴全-中铁宝盈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1.1中铁宝盈宝益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2兴全定增8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3兴全定增83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4.1长安群英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10亿元)
    附件4.1.1银华资本-虹远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4.2长安群英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12.5亿元)
    附件4.2.1银华资本-虹远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5.1东方基金定增优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博时资本铂安12号)
    附件5.1.1博时资本-铂安1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5.2东方基金定增优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博时资本铂安13号)
    附件5.2.1博时资本-铂安1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5.2.2中银智富理财计划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单
    附件5.3东方基金定增优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博时资本铂安15号)
    附件5.3.1博时资本-铂安【1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6.1东方基金定增优选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粤财信托金定向8号)
    附件6.1.1粤财信托·金定向8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附件6.2东方基金定增优选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粤财信托金定向9号)
    附件6.2.1粤财信托·金定向9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附件6.3东方基金定增优选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粤财信托金定向10号)
    附件6.3.1粤财信托·金定向10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附件7.1东方基金定增优选3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陈发树)
    附件7.2东方基金定增优选3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陈焱辉)

      发行对象东方基金的认购资金来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