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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4-039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4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1,436,390股,每股价格人民币9.5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9,960,068.9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3,627,443.2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6,332,625.62元。2014年9月24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苏公W【2014】B10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甲方于2014年10月8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81965361187,截止2014年09月2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亿捌仟柒佰肆拾陆万肆仟零陆拾贰元零壹分(¥1,187,464,062.01)。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卓先生、江红安先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专户被依法销户之日(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日)解除。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若丙方发现乙方未按确定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丙方有权提醒乙方纠正;若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任何一方违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二)凡因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