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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6版)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2

    本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55,595.01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了借款利息支出,降低了财务成本,有效提升了公司经营业绩。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和“年产2万吨差别化DTY锦纶长丝项目”,上述项目达产后每年将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17,500.00万元和79,900.00万元,实现税后利润分别为人民币9,472.00万元和7,097.00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年产2万吨差别化DTY锦纶长丝项目”尚未建成投产,“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累计实现效益9,679.93万元,低于承诺收益69.23%,该项目实际未能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效益指标,主要原因在于:

    公司“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于2011年6月建成投产,于2012年4月完全达产,项目达产后基本实现满负荷生产,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但自2012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情况影响,锦纶行业景气度持续低迷,下游纺织品市场需求下降,同时国内锦纶长丝产量快速增长,进一步加剧锦纶行业的市场竞争,导致锦纶长丝原材料与产品价格持续下行。而由于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存在一定周期,原材料采购成本的变化滞后于产品销售价格变化,使得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超过原材料采购成本降幅,压缩了公司锦纶长丝产品的利润空间,从而导致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出现较大幅度下滑。

    四、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信息对照情况说明

    本公司将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

    六、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0月12日批准报出。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106,895.01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103,731.57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2011年度:75,595.01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2012年度: 
     2013年度:16,591.05
     2014年1-9月:11,545.51
    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投资项目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序号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实际投资项目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实际投资

    金额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实际投资

    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金额的差额

     承诺投资项目:         
    1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20,000.0020,000.0020,000.0020,000.0020,000.0020,000.00 2011年6月
    2年产2万吨差别化DTY锦纶长丝项目年产2万吨差别化DTY锦纶长丝项目31,300.0031,300.0031,300.0031,300.0031,300.0028,136.563,163.4489.89%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51,300.0051,300.0051,300.0051,300.0051,300.0048,136.563,163.44 
     超额募集资金使用:         
    1归还银行贷款归还银行贷款 38,126.5738,126.57 38,126.5738,126.57  
    2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17,468.4417,468.44 17,468.4417,468.44  
     超募资金使用小计  55,595.0155,595.01 55,595.0155,595.01  
     合计 51,300.00106,895.01106,895.0151,300.00106,895.01103,731.57  

    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承诺效益最近三年实际效益(净利润)截止日累计

    实现效益

    是否达到

    预计效益

    序号项目名称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9月
    1年产4万吨差别化

    锦纶长丝项目

    90.13%(注1)9,472.002,449.104,086.383,831.94-687.499,679.93
    2年产2万吨差别化DTY锦纶长丝项目(注2)7,097.00------
    3归还银行贷款 未承诺     不适用
    4补充流动资金 未承诺     不适用

    注1: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系“年产4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投产后至2014年9月末的产能利用情况。

    注2:截至2014年9月30日,“年产2万吨差别化DTY锦纶长丝项目”尚未建成投产,故报告期内未实现效益。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14-043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完善和健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拟制定《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战略目标、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处的阶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维护投资者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本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本规划严格执行《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

    3、本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条件

    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并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如果公司没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审议。

    在上述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但是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最新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分配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1、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2、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除提取盈余公积金和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外,主要用于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方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投入能够为股东带来稳定回报的业务,围绕主业不断延伸发展,把华鼎股份做精、做强、做大,用最少的资金创造最大的效益,积极开发新产品,进一步完善能源输送管道一体化战略,加强市场开拓,努力推进公司转型升级,使股东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制定周期及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本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对本规划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发生外部经营环境重大变化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并且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情形时,公司可以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和调整,调整之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外部经济环境、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预计重大投资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提出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七、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0月12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鑫明和丁航飞等3名特定投资者分别签订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购方式与认购数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19,305万股(含19,305万股),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具体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股票认购数量(股)
    1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4,440,000
    2孔鑫明19,305,000
    3丁航飞19,305,000
    合计193,050,000

    二、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10月14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5.18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如果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上述各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各发行对象同意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核准且收到公司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和《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约定的认购款总金额足额缴付至公司在缴款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各发行对象支付股款之日起5日内,公司应将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其成为上述协议中约定之种类和数额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四、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各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五、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如果一方严重违反上述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且在守约一方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一方立即采取行动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后的30日内,违约一方没有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则守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六、协议生效条件

    上述协议经公司和发行对象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并于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政府部门的同意、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核准。

    4、发行对象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标的股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投资条件已落实。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鑫明和丁航飞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14-045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2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年9月28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本次监事会应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骆中轩先生主持,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不同意、0 票弃权。

    2、《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定价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并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核准后6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3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鑫明、丁航飞等3名特定投资者。其中,丁航飞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丁尔民的儿子,除此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10月14日。

    2、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18元/股,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上述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5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9,305万股(含19,305万股),其中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数量为15,444万股,孔鑫明认购数量为1,930.5万股,丁航飞认购数量为1,930.5万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6限售期

    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7股票上市地点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用途: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1年产15万吨

    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

    义乌市五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82,400100,000
    总计182,400100,000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小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不同意、0 票弃权。

    4、《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不同意、0 票弃权。

    5、《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本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不同意、0 票弃权。

    6、审议《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9,305万股(含19,305万股),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丁航飞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9,305,000股。丁航飞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丁尔民的儿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本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1、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公司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的认购数量,本次发行完成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2、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公司与孔鑫明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3、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公司与丁航飞,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本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不同意、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14-04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票前期停牌事宜简述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相关重大事项,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申请了股票于 2014年9月26日13:00开市起停牌,并于2014年9月27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重大事项进展公告,确定本次重大事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因该事项需要相关方准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料,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二、股票交易复牌安排

    公司于2014年10月12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公司于 2014 年10月1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经申请,公司股票交易于 2014年10月14日复牌。

    三、风险提示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