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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4-060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涵渠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6-B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7,551,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6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7,490,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4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肖剑律师、阎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建设、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完成部分不再实施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7,551,5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28,701,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肖剑律师、阎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