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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4-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4-042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和议案四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姜开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1人,代表股份54,661,9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408%。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4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4,368,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83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3,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71%。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1人,代表股份12,220,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7%,反对136,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8.8805%;反对136,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11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4%,反对136,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3%,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4%,反对136,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3%,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4、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54,5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4%,反对136,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3%,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8.7987%;反对136,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1195%;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8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