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要闻
  • 4:公司
  • 5:市场
  • 6:市场
  • 7:评论
  • 8:专版
  • 9:艺术资产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焦点
  • A4: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特别报道
  • A7:基金·专访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互动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5:基金·研究
  • A16:基金·海外
  • 交易噪音分贝提升 A股压力有所增强
  • 操作建议的不同含义
  • 上证指数趋势盘整
  • 全球普遍深调遭棒喝 A股天量剧震鸣警钟
  • 关于华东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的声明
  • 本周股评家最看好的个股
  •  
    2014年12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6版:市场 上一版  下一版
     
     
     
       | 6版:市场
    交易噪音分贝提升 A股压力有所增强
    操作建议的不同含义
    上证指数趋势盘整
    全球普遍深调遭棒喝 A股天量剧震鸣警钟
    关于华东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的声明
    本周股评家最看好的个股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关于华东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的声明
    2014-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主承销商”)作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主承销商,于2014年12月3日正式启动项目发行工作。在发行过程中,个别投资者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能成功参与华东科技定向增发,利用网络、微信和短信等手段对我公司进行恶意诋毁、造谣中伤、混淆视听,损害了我公司形象,干扰了项目的正常发行。为此,我公司做出如下声明: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主承销商、发行人、见证律师保证对所有投资者坚持了合法、合规、公正、公平对待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关于发行簿记过程。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等规定,此次报价有效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9时至11时,申报方式为传真送达或现场送达报价材料。2014年12月8日上午9时至11时,发行簿记过程中,配备的三台传真机正常运转,簿记建档工作人员陆续收到投资者的传真报价。在上午10:30之后继续接收到3家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材料。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2家机构现场送达的报价材料。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超过上午11时收到的《申购报价单》视为无效申购。

      

      三、关于取消某投资者认购资格原因。主承销商在逐一核对具有有效申购资格的投资者的缴款银行账户、金额等信息时,发现某投资者的缴款账户、缴款方与其此前提交的报价材料中的申报信息不符,主承销商工作人员马上与其电话沟通,并通过邮件告知。但截至约定的缴款时限,该投资者未在其申报的缴款账户缴足认购资金。经发行人、主承销商、见证律师研究,一致认为该投资者构成违约,应取消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资格,主承销商随后将其全部认缴款项退回。除该投资者外其他获配投资者均按照规定缴足认购资金。在与发行人协商后,主承销商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等规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完成发行任务。

      

      四、对于歪曲事实,恶意中伤我公司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