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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5年第2号)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2月1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基金简称南方现金增利货币
    基金主代码20230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4年3月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收益集中支付并自动结转为基金份额的日期2015-02-13
    收益累计期间自 2015-01-16

    至 2015-02-15 止


    注:-

    2 与收益支付相关的其他信息

    累计收益计算公式投资者累计收益=∑投资者日收益(即投资者日收益逐日累加),投资者日收益=投资者当日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当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保留到分,即保留两位小数后去尾)。
    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5年2月17日
    收益支付对象收益支付日在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收益支付办法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默认为收益再投资方式,投资者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将于2015年2月16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2月17日起可查询及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于2015年2月13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收益;

    2、若投资者于2015年2月13日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将自动计算其累计收益,并与赎回款一起以现金形式支付;

    3、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将于每月中旬集中支付并按1元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海银基金为代销机构

    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基金”)签署的销售合作协议,海银基金将自2015年2月12日起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编号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定投下限是否参加

    费率优惠

    1160105南方积极配置股票(LOF)100元参加
    2160106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前端)100元参加
    3160107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后端)100元不参加
    4160119南方中证500ETF联接(LOF)(前端)100元参加
    5160120南方中证500ETF联接(LOF)(后端)100元不参加
    6160121南方金砖四国指数(QDII)(前端)100元参加
    7160122南方金砖四国指数(QDII)(后端)100元不参加
    8160123南方中证50债券指数A100元参加
    9160124南方中证50债券指数C100元不参加
    10160125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QDII-LOF)(前端)100元参加
    11160126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QDII-LOF)(后端)100元不参加
    12160127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100元参加
    13160128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A不开通不参加
    14160130南方永利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A(LOF)不开通不参加
    15160131南方聚利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A(LOF)不开通不参加
    16160132南方永利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C(LOF)不开通不参加
    17160133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100元参加
    18160134南方聚利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C(LOF)不开通不参加

    从2015年2月12日起,投资人可通过海银基金在全国各指定网点办理上述列表中对应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投等业务。

    从2015年2月12日起,投资人通过海银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成功办理上述列表中参加费率优惠的基金的申购或定投业务,其前端申购费率享有四折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为原费率的四折,且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为固定费率的,仍按原费率执行。

    二、重要提示

    1、上述申购赎回业务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及处于特定开放日和开放时间的基金。基金封闭期、募集期等特殊期间的有关规定详见对应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投资人可与海银基金约定定投业务的每期固定投资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申购金额的限制。目前,海银基金可办理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开通定投业务的基金,具体的定投业务规则请参考海银基金的相关规定。

    3、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基金,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且为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上述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本次费率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海银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如有展期、终止或调整,费率优惠规则如有变更,均以海银基金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三、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海银基金客服电话:400-808-1016

    海银基金网址: www.fundhaiyin.com

    南方基金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基金网址:www.nffund.com

    四、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投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下发的[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5月20日下发的[2013]13号《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及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基金持有已停牌股票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相应股票应参考应用上述有关规定中的行业估值指数确定其公允价值。

    我公司旗下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拓维信息(股票代码002261)自2015年1月12日起停牌。经我公司与托管行协商一致,自2015年2月11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对上述基金持有的拓维信息估值,自其复牌之日起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

    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新增1名从业人员在全资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本”)兼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将具体兼职情况公告如下:

    南方基金专户投资管理部吴国清兼任南方资本投资经理。上述人员的薪酬均由南方基金承担。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2日

    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业务的

    公 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2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00008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7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首个自由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赎回起始日2015年2月16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南方稳利A南方稳利C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00008600072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转换

    注:2015年2月16日为本基金第二个运作周期内的第二个受限开放期,即在2015年2月16日当日接受本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自下一日起不再接受赎回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开放期内,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期包括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至1年后的对日的期间。

    自由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自由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受限开放期: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三个月的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起每三个月的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开放赎回,但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

    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15年2月16日为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开放赎回,但不接受申购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申请。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至1年后的对日的期间。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自由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代销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开放赎回,但对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10%以内(含10%)。当赎回数量占比超过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10%,则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10%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在受限开放期的赎回费均为2%,自由开放期内不收取赎回费,如下表所示:

    赎回时点赎回费率
    受限开放期2%
    自由开放期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2015年2月16日为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赎回费率为2%。

    有关自由开放期的安排将另行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 代销机构

    1、本基金A类份额的代销机构名单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C类份额的代销机构名单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自2013年10月23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首个自由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的规定,本基金第二个运作周期为2014年8月14日(含)起至1年后的对日的期间,在本运作周期内,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2014年8月14日起每三个月的对日,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本基金将开放赎回。2015年2月16日为本基金本个运作周期的第二个受限开放期,即在2015年2月16日当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赎回业务并自下一日起不再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当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受限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后续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情况将另行公告。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服热线(400-889-8899)。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