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5-004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3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15年2月11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4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是以实业投资发展为主的上市公司,长期以来,公司历年均进行了实业发展的持续性投入,对企业的自有资金需求量有较高要求。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致力于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每年均进行现金分红;公司2013年、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2.88%、40.65%,保证了留存收益的高效回报。目前公司正处于高速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阶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实力,公司需留存充足收益用于未来发展。
经综合考虑,结合公司行业特点和发展现状,以及收集的部分股东意见,拟定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14年实现净利润782,857,927.37元,本年度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20,143,278.20 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结转上年度未分配利润1,013,257,321.83元并减除2013年度利润分配额10,252,398.00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765,719,573.00 元。
根据《公司章程》,提议以2014年底股本34,174.66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0.3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10,252,398.00元。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755,467,175.00元,结转2015年度。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参考已收集的部分股东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红的意见,以及公司以实业投资发展为主的经营特点,在扩展业务时需要充足资金用于投资发展的现状。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水平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持续分红的政策,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利益,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公司同意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其2015年度审计报酬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不包含差旅费用)。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6月6日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号(临2015-006)。
(八)关于审议《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九)关于审议《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关于审议《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一)关于审议《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二)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号(临2015-007)。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5-005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30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并于2015年2月11日在公司技术中心大楼六楼2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到会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来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前全体监事列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认为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有效表决票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
一、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审核,发表独立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4年度编制年度报告及摘要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本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三)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本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是以实业投资发展为主的上市公司,长期以来,公司历年均进行了实业发展的持续性投入,对企业的自有资金需求量有较高要求。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致力于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每年均进行现金分红;公司2013年、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2.88%、40.65%,保证了留存收益的高效回报。目前公司正处于高速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阶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实力,公司需留存充足收益用于未来发展。
经综合考虑,结合公司行业特点和发展现状,以及收集的部分股东意见,拟定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14年实现净利润782,857,927.37元,本年度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20,143,278.20 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结转上年度未分配利润1,013,257,321.83元并减除2013年度利润分配额10,252,398.00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765,719,573.00 元。
根据《公司章程》,提议以2014年底股本34,174.66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0.3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10,252,398.00元。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755,467,175.00元,结转2015年度。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参考已收集的部分股东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红的意见,以及公司以实业投资发展为主的经营特点,在扩展业务时需要充足资金用于投资发展的现状。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的分红政策,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水平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并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公司同意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其2015年度审计报酬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不包含差旅费用)。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6月6日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号(临2015-006)。
七、关于审议《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八、关于审议《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5-006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修改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2月11日在公司技术中心大楼六楼2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6月6日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拟修改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原条款: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上市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
(五)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
(八)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上市公司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
(十)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修改后条款: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还应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条款: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后条款: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原条款: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改后条款: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未提出异议;
(六)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工作指引中涉及的独立董事条件的其他规定。
四、原条款: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修改后条款: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备案审核结果,确定或调整独立董事候选人。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上述修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5-00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3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3月26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本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3月26日
至2015年3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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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监事会第七届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分别披露于2015年2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7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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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是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须加盖公章)。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15年3月25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
2、登记时间:2015年3月25日8:00-12:00、14:30-17:30。
3、登记地点: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本公司技术中心大楼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本公司技术中心大楼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东霞
联系电话:0753—3327282
传真:0753—3338549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3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