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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9版)

      2)回购套利策略。利用回购进行无风险或低风险套利的主要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利用回购进行高风险套利的主要策略包括正回购杠杆操作、逆回购卖空操作等。

      3)利差交易策略。利差交易是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卖出涨少(跌多)的债券,达到不受市场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同时,也可以将利差交易作为一种债券用于组合投资,是增加组合投资回报率的重要手段。最常见的利差交易为增斜交易与扁平交易。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陡峭时,进行增斜交易,即买入短期债,卖空长期债,同时保持久期中性,获取收益率曲线增斜带来的利差收益,规避了收益率曲线平移带来的风险(反之则进行扁平交易)。

      (6)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在以上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实施精细化的个券选择,充分评估每一只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含权等各种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资对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3)价值低估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在进行新股申购时,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新股在资本市场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根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发掘,结合市场资金利率水平和预期中签率,得出新股申购预期收益率,作为参与新股申购的决策依据。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进行适当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强化组合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基于安全性和收益性考虑,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的投资对象限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高分红型股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特性的股票可以入选本基金股票初选库:

      1)具有稳定的分红历史:最近三年内至少有两次现金分红的股票;

      2)具有较好的分红价值:实际或预期现金股息率(税后)大于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的股票;

      3)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在选股模型支持下认为具有特别投资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对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所属行业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估,评价企业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从股票初选库中筛选出符合要求的股票构成股票备选库。在此基础上结合内外部研究、实地调研、价值评估等方法,根据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要求进行股票投资。

      4.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趋势投资;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十、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应采用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定位于满足追求较高稳定回报的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需求,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2月2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4年第4季度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本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年8月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说明:投资者以同样的金额申购本基金时,选择B类收费模式得到的申购份额将比选择A类收费模式多,但需在赎回时交纳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该部分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2014年9月19日公布的《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期)》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情况,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2. 根据最新情况,对“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根据相关公告,对“五、相关服务机构”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4.根据相关财务数据和公告,对“八、基金的投资”部分的“(十一)投资组合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5.根据相关财务数据,对“九、基金的业绩”进行了更新。

      6.根据相关公告,对“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部分进行了更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