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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5-01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5年3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15年3月27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的董事为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为9人。

      会议由董事长喻中权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公司总经理2014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 年母公司净利润为-10,196.46万元,加上本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 -42,462.26万元,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2,658.72万元。

      由于2014年度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分配条件,因此拟2014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融资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15-015)。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15-016)。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5-017)。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先生、彭晓璐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3、审议通过了《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编号:临2015-018)。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先生、彭晓璐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拟继续聘请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78万元。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拟继续聘请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临2015-019)。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7、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公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注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可循环发行)。

      (2)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公开定向发行。

      (3)发行日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4)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5)存续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6)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和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7)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成功,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发行完成日。

      本次发行事项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发行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议案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定向工具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条款、条件及相关事宜,组织实施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及发行事项,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事项,以及签署相关文件、合同和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公司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所约定,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公司聘请了第三方专业机构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评估” )对标的资产即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进行减值测试。

      众联评估对湖北路桥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估值,并出具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估值意见书》,湖北路桥在2014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83,444.55万元,估值为206,566.64万元。

      公司根据以上估值,扣除在补偿期限内对湖北路桥累计增资120,000万元,加湖北路桥向公司分红15,500万元,标的资产即湖北路桥全部股权价值为102,066.64万元。对比截止2011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即湖北路桥全部股权作价91,974.97万元,增值10,091.67万元。

      通过以上测试工作,公司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的标的资产即湖北路桥100%股权没有发生减值情况。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减值测试鉴证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9、审议通过了《公司兑现2014年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余额的议案》

      同意根据考核结果足额向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兑付2014年年度薪酬余额,其中专职董事的薪酬支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人员领取报酬的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0、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定

      (一)会议时间:2015年4月21日(星期二)下午13:3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独立董事2014年年度述职报告;

      (7)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预算报告;

      (8)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融资计划的提案;

      (9)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提案;

      (10)审议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补充协议的提案;

      (11)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提案;

      (12)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13)审议公司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提案;

      (14)审议公司兑付专职董事2014年年度薪酬余额的提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15-020)。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段瑜先生、张如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段瑜先生、张如宾先生简历(附件1)。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2)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段瑜先生、张如宾先生简历

      段瑜,男,45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硕士学位。1992年至2009年任职于武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年至2015年3月在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历任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联投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规划师兼新城中心常务副主任。

      张如宾,男,49岁,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2000年至今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任公司总工程师;历任控股子公司武汉华中曙光软件园公司预算主管、工程主管;公司工程造价经理、成本部经理;参股子公司武汉学府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 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任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附件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财务报表及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未发现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 [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及的情况;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我们认为: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列举的违规担保行为。

      二、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 年母公司净利润为-10,196.46万元,加上本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 -42,462.26万元,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2,658.72万元。

      由于2014年度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分配条件,因此拟2014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编制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均积极予以贯彻落实;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

      四、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贷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各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五、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拟签署的关联交易补充协议,有利于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顺利推进,有利于湖北路桥工程款的及时回收,减少财务成本,维护公司权益。

      2、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4、提请公司加强对湖北路桥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严格根据进度落实工程回款。

      七、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事务所是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用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上市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情况熟悉,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未发现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公司为该公司支付的2014年年度报酬78万元是依据公司会议决定及视其表现而定。

      3、为继续做好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同意公司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其报酬事宜授权公司董事会酌情而定。

      八、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且亦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服务机构,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报告期内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2014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任务。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完善。

      我们认为: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并对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追溯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履行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全部股权价值进行减值测试的义务,《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估值意见书》公允地反映了湖北路桥2014年12月31日全部股东权益价值,通过与资产注入时估值对比,湖北路桥全部股权不存在发生减值情况。

      十一、关于兑现2014年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余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薪酬及业绩考核制度,公司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的薪酬,尚有年终考核部分未支付。根据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经营层2014年度经营目标完成考核结果,同意足额向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兑付2014年薪酬,其中专职董事的薪酬支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段瑜先生、张如宾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2、本次董事会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段瑜先生、张如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夏成才、马传刚、黄智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5-01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3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于2015年3月27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参加会议的监事为3人,现场出席人数为3人。

      会议由监事长周敏女士主持会议,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参加公司本年度的股东大会并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进行监督,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2014年年度公司的工作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完善了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良好的内控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均能勤勉尽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维护公司利益,没有发现有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真检查了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3)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关联交易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程序合规,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5)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无重大缺陷,公司《2014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1)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 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我们未发现参与201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内控规范》《内控指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基本完整,内部审计小组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2014年度,公司未有违反《内控规范》《内控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事项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在重大事项上符合全面、真实、准确的要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5-017)。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6、审议通过了《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本次拟签署的关联交易补充协议,有利于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顺利推进,有利于湖北路桥工程款的及时回收,减少财务成本,维护公司权益。

      2、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编号:临2015-018)。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制定或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临2015-019)。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公司履行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全部股权价值进行减值测试的义务,未发现注入标的资产全部股权价值发生减值情况。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5-01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融资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融资计划,该计划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现将2015年年度融资计划公告如下:

      一、2015年年度融资计划

      1、集团母公司拟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0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如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等)、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及融资租赁等。

      2、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东湖高新”)拟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9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及股权融资等。

      3、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东湖高新”)

      拟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及股权融资等。

      4、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加速器”)拟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3,7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及股权融资等。

      5、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拟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及股权融资等。

      6、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及其子公司拟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00,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如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票据、资产证券化、借款、信托、委托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及股权融资等等。

      在2015年年度新增授信及提款总额未突破总体融资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之间的2015年年度融资计划。

      二、公司内部资金往来

      为提高公司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资金成本,将对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内部调拨,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三、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事项

      1、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2015年年度新增授信及提款总额未突破公司总体融资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2015年年度融资计划。并根据金融机构授信落实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具体办理借款融资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审批,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将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资金管理,同时发挥内部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开源节流,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证券代码:600133 公告编号:临2015-01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2015年年度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预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担保,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计划涉及被担保单位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融资需求,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2015年年度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预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担保。担保明细如下:

      ■

      二、被担保人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2、被担保方2014年主要财务数据表(单位:万元)

      ■

      三、担保主要内容

      1、对子公司的担保

      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孙)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规划,估算了一个周期(即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以下同)公司需要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具体金额以金融机构对子(孙)公司的最终授信额度为准,如超过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总额,应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拟对湖北路桥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30,000万元;

      (2)公司拟对光谷环保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70,000万元;

      (3)公司拟对长沙东湖高新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

      2、对公司科技园项目业主提供按揭阶段性担保

      (1)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

      (2)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

      (3)公司全资子公司鄂州东湖高新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

      (4)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葛店投资有限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

      (5)公司全资子公司襄阳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

      (6)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

      (7)公司控股孙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

      3、对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金融机构的最终授信额度为准。在2015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对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

      4、授权公司董事长在2015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公司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之间的2015年年度担保额度。并根据金融机构授信落实情况,在年度担保计划范围内具体办理融资担保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5、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销售情况,具体办理按揭业务阶段性担保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47,695.92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8.54%。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五、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15年年度以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贷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各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5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下转54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