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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尚须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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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
(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二)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三)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公司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以确保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平、合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依据分别符合《重组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的分红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的要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规定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现金分红最低限: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六)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时,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八)可分配利润:公司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可供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九)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的规定;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并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向股东大会提出的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变更发表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每年将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实行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除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同时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时,均需按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表决。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假设深蓝环保于2013年1月1日并入公司合并范围,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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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数据角度来看,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会降低公司每股收益,但由于其整体经营规模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因此对公司影响有限。上述每股收益的变化,未考虑本次交易后整合的协同效应的发挥对上市公司业绩(合并口径)的影响。从未来发展来看,随着环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在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持续增长、管理层股东承诺期的净利润能够实现的情况下,标的公司预计在未来对公司每股收益有比较强的反稀释作用,会增厚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
综上,根据历史数据的测算,本次交易2013年、2014年对公司每股收益的摊薄影响较小,未来标的公司盈利能力的实现情况将会对是否摊薄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产生影响,为防范摊薄即期每股收益的风险,公司将通过以下安排填补本次交易对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1、发挥协同效应,提高整合绩效,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会对标的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等方面进行整合,将深蓝环保统一纳入上市公司的业务体系,发挥协同效应,提高整合绩效。随着整合的深入,双方在业务、客户资源、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协同效应会逐步发挥,促进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每股收益水平。
2、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为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交易方案的设计中规定了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标的公司的原管理层股东承诺2015至2018年每年度深蓝环保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3,200万元、4,640万元、6,728万元和9,082万元。在利润承诺期间的每一年度,若深蓝环保未能达到原管理层股东向普邦园林承诺的净利润数额的95%,则原管理层股东应向普邦园林进行补偿。为了增强盈利补偿安排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交易各方同时约定,任一原管理层股东所持当年度可解锁的普邦园林股份不足以完成股份补偿的,以现金补足;若原管理层股东未能支付现金补偿且其当期仍持有可解锁的普邦园林股份的,普邦园林有权要求原管理层股东以其所持当年度可解锁的普邦园林股票进行补偿。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对应的补偿安排,有助于降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广发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交易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交易终止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从本报告书披露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需要一定时间。本次重组可能因下列事项的出现而发生交易取消或终止的风险:
1、本次交易中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密措施,尽可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以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可能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致使本次重组存在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果监管机构对交易方案提出异议,交易各方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不断修改完善本次交易方案。如果交易各方无法就修改完善交易方案达成一致,可能会出现交易终止的情况。
3、对于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协议,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的,如果守约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也会导致交易终止的情况出现。
4、标的公司组织形式无法及时变更的风险
目前深蓝环保大部分股东担任深蓝环保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持有深蓝环保的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下不能直接转让给普邦园林。交易各方同意,普邦园林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原股东中赛伯乐、侯映学、符琳、张玲、范欣、靳志军将其所持深蓝环保的全部股份转让至普邦园林名下,在完成前述转让手续后,深蓝环保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将深蓝环保的公司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深蓝环保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10个工作日内,届时深蓝环保原管理层股东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将所持深蓝环保的股权全部过户至普邦园林名下。如果深蓝环保无法及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可能导致深蓝环保部分原股东无法向普邦园林转让股权,从而导致整个交易终止的情况出现。
(二)审批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仍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方案尚须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方案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批准或核准的具体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
(三)交易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深蓝环保 100%股权评估值为44,329.84万,2014年12月31日深蓝环保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 13,658.09万元,评估增值率为224.57%,本次交易评估增值率较高。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的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并采用收益法确定评估值。虽然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但受政策环境、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仍可能出现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未来实现的盈利达不到资产评估预测值的情况,进而导致出现标的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未达到预期进而影响交易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
(四)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作为交易方案的一部分,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交易总额的25%,即不超过13,000万元。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在扣除相关中介机构等费用后,其中5,2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深蓝环保工程施工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其他营运资金需求。
由于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进行,以及是否能够足额募集均存在不确定性,所以若发生未能顺利募集配套资金或募集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普邦园林需自筹所需资金,这将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安排和财务状况等产生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不能达到承诺净利润的风险(下转7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