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财富管理
  • 4:特别报道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15年4月23日   按日期查找
    B1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20版:信息披露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2015-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了《鹏华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说明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且对基金净值影响超过0.25%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按照“指数收益法”估值确定。

      2015年4月16日,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东方国信”(股票代码300166)停牌,本公司依据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4月22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该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东方国信” 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登陆我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了《鹏华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说明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且对基金净值影响超过0.25%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按照“指数收益法”估值确定。

      2015年3月31日,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方大炭素”(股票代码600516)停牌,本公司依据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4月22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该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方大炭素” 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登陆我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3日

      关于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根据《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4月28日起,开通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场内简称:银行指基,基金代码:160631)与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场内简称:银行A,基金代码:150227)、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场内简称:银行B,基金代码:150228)之间的场内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场内鹏华银行份额按照2份场内鹏华银行份额对应1份鹏华银行A份额与1份鹏华银行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银行A份额与鹏华银行B份额按照1份鹏华银行A份额与1份鹏华银行B份额对应2份场内鹏华银行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鹏华银行A份额与鹏华银行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有关规定获得业务办理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具有配对转换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为: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太平洋证券(排名不分先后)。中登将对具备基金分拆转换及合并转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投资者可登陆中登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最新名单,本公司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本公司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除外)。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本公司将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务规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鹏华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鹏华银行的银行A份额和银行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鹏华银行的场内份额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暂不收取业务办理费用。

      六、重要提示

      1、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详情,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费)或0755-82353668。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3日

      关于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银行分级,基金代码:160631,场内简称:银行指基)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17日正式生效。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了认购。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自2015年4月28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2015年4月28日起,通过场内、场外方式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999、 0755-82353668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3日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信A

      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16日在指定媒体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发布了《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信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简称“《开放公告》”)和《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信A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简称“《折算公告》”)。2015年4月21日为丰信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开放申购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丰信A的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根据《折算公告》的规定,2015年4月21日,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293699元,据此计算的丰信A的折算比例为1.02293699,折算后,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1份丰信A相应增加至1.02293699份。折算前,丰信A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17,514,429.25份,折算后,丰信A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20,209,854.73份。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信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投资者自2015年4月23日起(含该日)可在销售机构查询其原持有的丰信A份额的折算结果。

      二、本次丰信A开放申购与赎回的确认结果

      经本公司统计,2015年4月20日,丰信A的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为5,229,390.62份,2015年4月21日,丰信A的有效申购申请总额为2,006,640.00元。

      根据《开放公告》的规定,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信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据此确认的丰信A赎回总份额为5,229,390.62份。

      丰信B的份额数为268,790,160.10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 与丰信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即627,177,040.23份,下同)。

      在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丰信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丰信A和丰信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信A的申购进行确认。

      对于丰信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丰信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小于或等于7:3,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信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丰信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超过7:3,则在经确认后的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经本公司统计,本次丰信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经确认后,丰信A的份额余额将小于或等于7/3倍丰信B的份额余额,为此,基金管理人对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信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本基金管理人已经于2015年4月21日根据上述原则对本次丰信A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了确认,于2015年4月22日根据上述原则对本次丰信A的申购申请进行了确认,并为投资者办理了有关份额权益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投资者可于2015年4月22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赎回的确认情况,于2015年4月23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的确认情况。未获成交确认的申购资金将于2015年4月22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自2015年4月21日起7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本次丰信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为391,006,654.83份,其中,丰信A总份额为122,216,494.73份,丰信B的基金份额未发生变化,仍为268,790,160.10份,丰信A与丰信B的份额配比为0.454691104∶1。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丰信A每个申购开放日的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根据该日前第二个工作日,即2015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2.50%进行计算,故:

      丰信A年约定收益率(单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2%

      =2.50%+2%=4.50%

      丰信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丰信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根据《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基础份额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时,本基金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A 股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5年4月22日,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阀值1.500元,在此提请投资者密切关注鹏华国防份额近期净值的波动情况。

      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之国防A 份额表现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当发生合同规定的上述不定期份额折算时,国防A 份额数将不发生变化,但国防A 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元部分将会折算为鹏华国防份额,国防A 份额参考净值将变为1.000元。

      二、本基金之国防B 份额表现为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当发生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时,国防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元的部分将会折算为鹏华国防份额,国防B 份额参考净值将变为1.000元。即原国防B 份额的持有人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防B 份额和鹏华国防份额。因此,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一定的变化,由持有单一的高风险收益特征份额变为同时持有高风险收益特征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份额的情况。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防B 份额将恢复到初始2倍杠杆水平,将比折算前约1.5倍的杠杆水平有所提高。

      三、国防A 份额、国防B 份额在不定期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变化。特提醒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四、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折算基准日在触发阀值日后才能确定,因此折算基准日鹏华国防份额的净值可能与触发折算的阀值1.5000元有一定差异。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一、若本基金发生上述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防A份额与国防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鹏华国防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参阅基金合同及《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或0755-82353668。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知晓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敬请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了《鹏华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说明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且对基金净值影响超过0.25%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按照“指数收益法”估值确定。

      2015年4月16日,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中环股份”(股票代码002129)停牌,本公司依据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4月22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该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中环股份” 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登陆我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