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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491 公司简称:龙元建设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赖振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陆健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较期初减少54,111.34万元,减少幅度为39.59%。原因主要是工程投入较大;

      2、应收票据期末较期初增加8,532.16万元,增加幅度为36.74%。原因主要是客户较多采用票据结算;

      3、应收利息期末较期初增加,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期末较期初增加962.5万元所致,增幅为2250%。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原因主要是委托借款应收利息较期初增加所致;

      4、应收股利期末较期初减少,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期末较期初减少2,754.5万元,减少幅度为100%。原因是对期限较长的应收股利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

      5、应付利息期末较期初增加,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期末较期初增加1,640.25万元,增加幅度为85.36%。原因主要是计提应付利息;

      6、应付股利期末较期初减少,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期末较期初减少3,500万元,减少幅度为62.92%。原因主要是大股东领取尚未领取的股利;

      7、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3,038.49万元,增加幅度为147.49%。原因主要是借款增加及汇兑损益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公司与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44,640,00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66,561,352元,及工程停工期间各项损失费用人民币40,307,555.8元。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康桥镇10街坊1/40丘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房产。(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4-035号公告。)

      3.2.2公司与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及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事宜产生异议,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3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结果,提起上诉。2014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民申字第287号】,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1-20号、临2013-034号、临2013-035号、临2014-017号、临2015-015号公告。)

      3.2.3公司与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产生建筑施工工程合同纠纷,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于2014年1月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4年8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判决书,2014年9月5日,公司收到判决书判决金额之全额。公司于2015年4月3日收到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695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上海电气和临港重机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2-08号、临2013-040号、临2014-001号、临2014-018号、临2014-020号、临2015-019公告。)

      3.2.4公司与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阳光")、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阳光")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事宜产生异议,于2012年3月12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3年3月20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补充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决宁波阳光及新加坡阳光返还公司工程保证金72,0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宁波阳光及新加坡阳光承担。2014年12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阳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公司工程保证金72,000,000.00元,并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015年2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4号,查封宁波阳光坐落于奉化市裘村镇杨村捣臼湾象山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86,667平方米,土地证号:奉国用(2010)第09-2982号,地号:10-17-1250。查封期限为一年。截止报告披露日,判决款尚在执行中。

      3.2.5公司与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产生建筑施工工程合同纠纷,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于2014年1月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4年8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判决书,2014年9月5日,公司收到判决书判决金额之全额。公司于2015年4月3日收到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695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上海电气和临港重机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2-08号、临2013-040号、临2014-001号、临2014-018号、临2014-020号、临2015-019公告。)

      3.2.6公司与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光耀")产生经济纠纷,遂于2014年11月13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判令深圳光耀立即归还公司款项人民币53,487,025.90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4,044,000.00元。2014年11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与光耀集团的诉讼并出具(2014)浙甬商初字第7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年12月13日,根据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甬商初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轮候2年。截止报告披露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3.2.7期后诉讼:公司与海南亨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亨利")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遂于2015年3月30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5,723,57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暂计20,00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停窝工损失暂计6,016,400元等。近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与海南亨利的诉讼并出具(2015)琼环民初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5-029号公告)

      3.2.8截止一季度末,公司新承接业务量36.42亿元。单个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司已通过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赖振元先生于2002年8月5日作出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该承诺长期有效。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承诺。承诺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4-003号公告。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振元

      日期 2015-04-23

      股票代码:600491 股票简称:龙元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5-029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期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环民初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公司与海南亨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南亨利”)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高院”)提起诉讼,目前海南高院已受理。

      一、本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亨利

      2009年9月,公司与海南亨利签订《五指山市山水绿世界项目合同书》,约定“山水绿世界项目一期工程、二期工程”由公司承建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两亿元整,采用可调价方式。公司根据合同依约进场施工,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一期工程全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向被告提交了一期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在二期工程施工期间,由于被告拖欠工程款数额巨大,公司在完成2#、3#、4#楼三栋单体以及5#、6#基础工程后被迫停工,且由于被告分包工程延误等原因导致二期已完工程无法办理单体竣工验收手续,故双方协商后同意对二期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被告提交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编制的结算书,但被告收到结算书后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对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为保证公司的合法利益,遂向海南高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5,723,575元及利息暂计54,338,204元;

      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暂计20,0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停窝工损失暂计6,016,400元;(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

      4、依法确认原告对承建的“山水绿世界项目”一期工程、二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进展。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环民初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