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5-021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5月19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5月8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董事6人,参加通讯表决的董事3人。会议由董事长刘连红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参股公司20%股份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单独进行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5-022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参股公司
20%股份优先受让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事项概述
公司参股公司无锡市锡山区阿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股东结构及出资比例: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占注册资本的25%,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5%,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5%,南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0%,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占注册资本的25%。
近期,公司收到国际公司《关于转让无锡市锡山区阿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份的函》以及南国公司《关于转让无锡市锡山区阿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份的函》,国际公司及南国公司拟将其分别持有的10%、10%的股份转让给江苏红豆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小贷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应按股权转让行为办理,并需征询小贷公司各股东行使或放弃股权优先受让权。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意放弃小贷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20%股份优先受让权的议案》。该事项的批准权限在本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小贷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市锡山区阿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兴港路18号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红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小贷公司是公司参股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小贷公司总资产30024.58万元,净资产24883.66万元,营业总收入2518.99万元,净利润1904.31万元(经审计)。
三、放弃优先受让权的主要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将全力发展连锁专卖体系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公司决定放弃此次股权优先受让权。本次放弃股权优先受让权,对公司在小贷公司的持股比例无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持有小贷公司股权比例仍为25%。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放弃小贷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系考虑到公司连锁专卖体系规模不断扩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且国际公司和南国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后,公司持有小贷公司的股权比例并未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2、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9日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5-023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参股公司
20%股份优先受让权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15-021)、独立董事意见及《关于放弃参股公司20%股份优先受让权的公告》(编号:临2015-022),有关内容现作如下更正: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原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单独进行公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更正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单独进行公告。关联董事刘连红、龚新度、戴敏君、王晓军回避表决。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独立董事意见更正为:
1、公司放弃无锡市锡山区阿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是基于考虑到公司连锁专卖体系规模不断扩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且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和南国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后,公司持有无锡市锡山区阿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并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2、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符合有关规定。
三、《关于放弃参股公司20%股份优先受让权的公告》之一:事项概述中“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更正为:“本事项为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公司参股公司无锡市锡山区阿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中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南国控股有限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二条之(十七),本公司放弃参股公司20%股份优先受让权属于关联交易。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1.2108元,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南国控股有限公司均转让其持有的无锡市锡山区阿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的股权,共转让4000万股,转让金额4843.2万元,该交易金额的批准权限在本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