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5-056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和转增比例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1.1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送红股0.4股(含税)并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股东类别 | 现金红利 应缴所得税 | 股票红利 应缴所得税 | 扣税后实际可获得 现金红利 |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 0.0025元 | 0.02元 | 0.0275元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0.005元 | 0.04元 | 0.005元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6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0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已经2015年4月27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39)号刊登于2015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
2014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
(1)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2,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人民币(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00万元。以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2,00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4股(含税),每股送股0.4股(含税),共计送股20,800万股。
(2)公司201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52,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1股,每股转增1.1股,共计转增57,200万股。本次转增股本是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
转增和送股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30,000万股。
4、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5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股息红利将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5元。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05元(含税),每股送0.4股(含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6月11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股份的股息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次实施转增股本,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本次变动前 | 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送股 | 转增 | 合计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 68,150,880 | 27,260,352 | 74,965,968 | 102,226,320 | 170,377,200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68,150,880 | 27,260,352 | 74,965,968 | 102,226,320 | 170,377,200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A股 | 451,849,120 | 180,739,648 | 497,034,032 | 677,773,680 | 1,129,622,80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451,849,120 | 180,739,648 | 497,034,032 | 677,773,680 | 1,129,622,800 | |
股份总额 | 520,000,000 | 208,000,000 | 572,000,000 | 780,000,000 | 1,300,000,000 |
七、实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300,0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0361元/股。
八、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处
联系电话:024 5667 6495
传 真:024 5667 6495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报备文件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