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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创建 公告编号:临2015-025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为人民币0.072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5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54,05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共分配股利92,324,000元。本次利润分配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6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新疆江河汇众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和刘载望的现金红利全部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直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0411166-8808

      传 真:010-60411666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