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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7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75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星期五)

      ● 除息日:2015年6月15日(星期一)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5日(星期一)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5月6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请见2015年5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24号)。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本次现金红利派发年度为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方案:以石英股份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23,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1,900,000.00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如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0元(含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15年6月15日(星期一)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5日(星期一)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方法

      1、公司股东陈士斌、仇冰、富腾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太平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恒瑞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共5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518-87018519

      3、传真电话:0518-8701892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