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5-59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6月12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长源楼八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姚日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274,547,9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32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72,555,3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90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1,992,5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1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2,474,0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1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1,4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1,992,5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160%。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641,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9%;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7,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653%;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641,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9%;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7,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653%;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641,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9%;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7,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653%;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与中洲地产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58,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8%;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7,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653%;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为子公司惠州大丰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641,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9%;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7,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653%;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641,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9%;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7,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653%;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关于为上海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641,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9%;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7,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653%;反对906,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2015年 5 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中洲控股 2015-52号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赵燕明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