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细化相关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44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细化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即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作出《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以下简称“上述承诺”),如公司因存在报告期内(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使得上述承诺在实施中更具可操作性,承诺相关方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要求,对上述承诺的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期限等进行了补充细化。补充细化后的承诺将作为于2015年6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的内容进行审议。补充细化后的《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同日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3日
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鉴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酒店”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年1月6日)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华天酒店及其下属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即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的自查报告》。自查结论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调查的情况。
本人作为华天酒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承诺如下:
一、如华天酒店因存在报告期内应披露而未予披露的用地违法行为,以及存在应披露而未予披露的行政处罚、行政(立案)调查的情况,给华天酒店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自愿依法与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前条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之一确认:
1、经相关监管部门以生效的相关行政决定文书确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
三、赔偿款的具体额度、支付时间与方式
承诺人将与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承诺人赔偿金额不超过其2014年度从上市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赔偿方式为现金赔偿,支付赔偿款的时间将按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生效的相关行政决定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如上述文书未明确赔偿时间的,公司将在相关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
如未能履行本承诺义务,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限内长期有效或至华天酒店报告期内所有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之日止(以日期孰早为准)。
董事(签字):
陈 纪 明 吴 莉 萍 李 征 兵
刘 岳 林 周 志 宏 晏 艳 阳
许 长 龙 陈 爱 文
监事(签字):
郭 敏 赵 腊 红 吴 冰 颖
李 萱 袁 翠 玲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侯 涯 宾 唐 元 炽 刘 胜
钟 巧 萍 夏 建 春 易 欣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2日
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鉴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酒店”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年1月6日)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华天酒店及其下属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即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的自查报告》。自查结论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调查的情况。
本公司作为华天酒店的控股股东,现承诺如下:
一、如华天酒店因存在报告期内应披露而未予披露的用地违法行为,以及存在应披露而未予披露的行政处罚、行政(立案)调查的情况,给华天酒店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自愿依法与华天酒店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前条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之一确认:
1、经相关监管部门以生效的相关行政决定文书确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
三、赔偿款的具体额度、支付时间与方式
本公司将与华天酒店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本公司赔偿金额以赔偿总额扣除华天酒店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赔偿金额后确定,赔偿方式为现金赔偿,支付赔偿款的时间将按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生效的行政决定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如上述文书未明确赔偿时间的,公司将在相关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
本公司持有华天酒店股份330,908,920股,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21.31亿元,具备充足的履约能力。如未能履行本承诺义务,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华天酒店报告期内所有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之日止。
承诺人: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