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99 证券简称:九华旅游 公告编号:临2015-021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4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17)刊登于2015年5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方案:以2015年3月末公司总股本110,68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3,281,600元(含税)。
4、税收代扣代缴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4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安徽九华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嘉润金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6—5578899、5578829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