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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名称变更的公告
    2015-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发布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及2015年7月22日发布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正式由“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对应基金简称变更为“长信医疗保健混合(LOF)”,场内简称变更为“长信医疗”。

      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披露《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及《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

      若有疑问,投资者可通过登录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22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简称:长信100,基金代码:163001,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时间于2015年7月16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05,404,968.84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7月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322,487,460.88份)的63.6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关于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05,404,968.8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5年7月2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蒋颖悟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

      二、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7月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于2015年7月22日10:30在深交所复牌。

      三、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为《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据此更新了《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将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

      自《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15年7月20日起的6个月为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将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备查文件

      1、《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2、《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22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5)沪普证经字第2408号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六十八号九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委托代理人:任佳佳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称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表决,现向本处申请对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处提交了包括《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在内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符合《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蒋颖悟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六十八号九楼对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自二○一五年七月十日起至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十七时止,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收到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四封。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十三时三十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任佳佳、孙红辉对收到的表决票进行统计,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薛鸿玲参与了计票过程。

      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15年7月9日,本基金总份额 322487460.88份,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份额为205404968.84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63.69%,本次会议有效表决票4 封,无效表决票0 封。经审核,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205404968.84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100%,反对份额为0份,占0%;弃权份额为0份,占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符合《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公证员:黄彦

      2015年7月21日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7月9日,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5,404,968.8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3.6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5,404,968.8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孙红辉、任佳佳

      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代表):薛鸿玲

      公证人员:黄彦、蒋颖悟

      见证律师:刘佳、范佳斐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22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支付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于2010年11月25日起实行销售服务费分级收费方式,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划分A、B等级,并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详见2010年11月20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长信利息收益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有关内容的公告》。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按A、B级在收益期间的收益分别予以支付。

      2、与收益支付相关的其他信息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1 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截止日为每月20日,并于每月21日集中支付并按1.00元的份额面值自动结转为基金份额。若累计收益截止日或支付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2 投资者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的收益,申请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的收益(通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直销“T+0”快速赎回业务申请赎回的份额,不享有赎回当日的收益)。

      4、咨询办法

      4.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xfund.com.cn;

      4.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

      4.3 中国农业银行、长江证券等代销网点。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