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特别报道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市场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中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2015年9月11日   按日期查找
    B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8版:信息披露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中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2015-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证券代码:600291 编号:临2015-057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649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的要求,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股份”或“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落实,现对《审核意见函》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重组报告书相同。

      一、关于交易作价及相关安排

      1、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审计及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5月31日。2015年6月中下旬以来,证券市场出现大幅下跌。请量化分析证券市场大幅下跌对标的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资产、净资产、投资收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对标的公司过渡期损益的影响。

      回复:

      2015年6月中下旬以来,证券市场出现大幅下跌。证券市场的大幅下跌主要影响天安财险投资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基金,且天安财险持有的该等金融资产主要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因此仅对2015年5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结余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基金、银行理财产品除外)在2015年6月因证券市场下跌并考虑其在2015年6月发生的对上述股票及基金的分红、处置情况后,对天安财险总资产、净资产等的影响进行分析。

      截至2015年5月31日,天安财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余额为8,047,256.22万元,其中股票投资金额2,757,663.39万元,证券投资基金金额(货币基金、银行理财产品除外)为677,243.80万元,其他投资产品为4,612,349.03万元。

      在不考虑2015年6月新增投资的情况下,截至2015年6月30日,天安财险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较2015年5月31日减少658,212.66万元,其中因处置减少433,396.10万元,因证券市场下跌导致公允价值减少224,816.56万元。

      上述投资在2015年6月取得分红2,105.65万元,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96,054.89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减少305,165.14万元(包含因证券市场下跌导致的公允价值减少224,816.56万元和因出售股票、基金导致的公允价值减少 80,348.58万元)。考虑上述事项对应交税费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后,则可增加净利润73,620.40万元,可减少净资产155,253.45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在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中核算。因此,除2015年6月份天安财险处置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净利润73,620.40万元外,如果在过渡期间天安财险不处置该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2015年6月中下旬以来证券市场出现大幅下跌不会对过渡期损益产生影响。

      2、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公司享有或承担,请补充披露上述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作价的公允性。

      回复:

      (1)本次交易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836号《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对天安财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并选用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由于市场法评估结果不包含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后实现的损益,因此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公司享有或承担符合资产评估原理和内在要求,过渡期损益不会影响标的公司市场法下的估值结果,也不会影响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作价。因此,在公平、自愿的市场化原则基础上,本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同意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产生的损益均由上市公司享有和承担。

      (2)天安财险已纳入西水股份合并报表

      根据西水股份与银炬实业、中江信托及绵世方达签订的《授权协议书》,银炬实业、中江信托、绵世方达将其持有天安财险对应的经营表决权授权给西水股份代为行使,该经营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西水股份在天安财险股东大会上代中江信托、银炬实业、绵世方达行使的表决权和董事提名权。据此,西水股份自2015年1月1日起继续将天安财险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由于过渡期间标的公司仍然由上市公司控制并管理,秉着公序良俗的商业原则,交易各方约定了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3)天安财险盈利能力良好

      最近两年一期,天安财险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17,128.39万元、1,133,798.24万元和840,083.75万元,实现净利润38,504.19万元、39,710.90万元和135,532.22万元,盈利情况良好。天安财险在过渡期内出现亏损的可能性较低,基本不会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情形的发生。因此,考虑到天安财险实际盈利能力,上述过渡期损益条款的约定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综上,本次交易中,根据标的公司的估值情况,基于市场化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交易各方约定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公司享有或承担,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上述安排具有合理性,不会影响标的资产作价的公允性。

      3、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每股标的公司股份的交易价格为2.58元。请比较最近三年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的每股交易价格与本次交易存在的差异,并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

      回复:

      (1)天安财险最近三年增资及其评估情况

      1)2012年增资情况

      2012年5月,天安保险股东大会同意天安保险以1.5元/股的价格增资1,303,365,779股。本次增资价格由股东协商确定,未进行评估。

      2)2014年增资及其评估情况

      2014年4月,天安财险召开201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一致同意以每股1.5元的价格增加注册资本1,333,333,333元。本该次增资价格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4)第0252号《天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股东协商确定。

      该次增资时,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天安财险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收益法评估,天安财险于2013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13,301.00万元,较天安财险账面净资产增值457,452.10万元,增值率为128.55%;经市场法评估,天安财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69,969万元,较账面净资产增值214,119.69万元,增值率为60.17%。该次评估最终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3)2015年增资及其评估情况

      2015年1月,天安财险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天安财险以每股1.55元的价格增发不超过6,981,251,708股股份。该次增资价格以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正信评报字(2015)第0003号《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增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所涉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股东协商确定。

      该次增资时,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4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对天安财险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收益法评估,天安财险于2014年9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00,534.00万元,较账面净资产增值472,973.80万元,增值率为75.37%。

      4)本次增资及其评估情况

      2015年7月,天安财险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天安保险以2.58元/股的价格增发不超过3,972,465,078股股份。本次增资价格以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836号《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由股东协商确定。

      本次增资,中联评估以2015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天安财险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天安财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591,091.34万元,评估增值14,959.54万元,增值率为0.95%;经市场法评估,天安财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568,442.49万元,评估增值992,710.90万元,增值率63.00%。本次评估最终以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增资价格及其评估结果与上述增资价格及评估结果差异较大,主要原因为如下:

      1)评估目的不同

      最近三年增资时评估目的为天安财险增资扩股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本次评估目的为西水股份拟向天安财险部分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股权及募集资金对天安财险增资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2)增资时点、评估基准日不同,天安财险的财务状况变化较大

      不同增资时点、评估基准日的天安财险总资产和净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最近三年增资时,天安财险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规模都比较小。本次增资的评估基准日,天安财险资产规模较2012年增资时前一年末增长984.26%,较2014年、2015年增资时评估基准日分别增长649.31%和242.92%,净资产规模较2012年增资时前一年末增长1,870.95%,较2014年、2015年增资时评估基准日分别增长342.81%和151.09%。

      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规模的大幅增加,使天安财险的投资规模和业务规模相应扩大,从而提升天安财险未来发展空间。

      (2)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情况

      1)2012年股权转让

      2011年12月,财政部出具《关于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及下属股份公司股权变动的批复》(财金函[2011]186号),同意中信集团作为发起人以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经营性净资产,与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信股份。中信股份成立后将直接持有中信集团投入的相关股份公司股权,并承继中信集团作为相关股份公司股东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中信股份所持相关股份性质均为国有法人股。

      2012年1月,中信集团与中信股份签署《重组协议》,因中信股份拟向中国境外投资者发行新股并上市,中信集团将其拥有的相关资产、负债及权益作为出资注入中信股份,包括中信集团持有的天安财险6.91%股权(即300,000,000股股份。

      根据上述《重组协议》,包括天安保险6.91%的股权在内的注入资产已由中联评估出具中联评报字2011第666号《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拟投入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筹)的资产及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估并于2011年12月取得财政部的核准。

      2012年7月,中国保监会出具《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保监发改[2012]831号),同意中信集团本次股权转让。

      2)2013年股权转让

      2012年8月,湖北聚隆分别与武汉泰立、上海浦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天安保险的3,200万股、2,800万股份转让给武汉泰立和上海浦高,每股转让价格为1.6元。本次股权转让时,上海浦高、武汉泰立分别持有湖北聚隆23.33%、26.67%股权。

      2012年11月9日,天安财险将该次股权变动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2013年1月,中国保监会出具《关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3]88号),核准天安财险对章程中股权结构的修改。

      3)2015年股权转让

      ①申银万国所持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系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申银万国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申银万国所持天安财险股权系历史遗留问题,在申银证券和万国证券通过新设合并方式设立申银万国后,由申银万国承继。申银万国已对该部分股权投资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即账面净值为0。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13号)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顺利推进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申银万国对天安财险股权进行处置。

      2014年6月,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等27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2014】第0069288号),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申银万国所持1,500万股天安财险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937.40万元。2014年7月16日,财政部出具了《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财金【2014】56号),核准了上述评估报告。

      2014年9月,申银万国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所持天安财险股权进行单项公开挂牌转让。

      2014年12月,申银万国与绵世方达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申银万国将其所持天安财险1,500万股股份转让给绵世方达,交易价格为1,937.4万元,折合每股转让价格为1.29元。本次股权转让方申银万国与受让方绵世方达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②中信国安所持股权转让

      2014年12月,中信国安与中信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中信国安将其持有的天安财险3,600万股转让给中信集团,转让价格为3,960万元。折合每股转让价格为1.1元。

      本次股权转让原因为中信国安引入战略投资者,根据其未来发展战略,中信国安决定向中信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天安财险股份;股权受让方中信集团为中信国安的股东。

      2015年5月,中国保监会出具《关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399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4)天安财险最近三年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价格差异说明

      天安财险近三年股权转让的每股价格与本次交易的每股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是基于不同的交易背景和目的以及天安财险处于不同时点的财务状况差异所致。

      4、报告书显示,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请补充披露上述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回复:

      2014年4月,天安财险召开201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一致同意以每股1.5元的价格增加注册资本1,333,333,333元,其中由银炬实业认购股份45,000万股、德新景认购75,000万股;同意天安财险注册资本变更为6,981,251,708元。

      2014年5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256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予以审验。

      2014年6月,中国保监会出具《关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563号),同意天安财险注册资本变更为6,981,251,708元。

      2014年8月5日,上海市工商局向天安财险换发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6,981,251,708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绵世方达、银炬实业、德新景持有的天安财险股份数分别为1,067,347,012股、1,127,742,000股、750,000,000股。本次交易中,绵世方达、银炬实业、德新景拟以其中的728,540,189股、728,540,189股、719,402,188股天安财险股份认购西水股份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其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情形。

      除绵世方达、银炬实业、德新景外,中江信托、湖北聚隆、武汉泰立、上海浦高、陆家嘴集团、浦东土控持续持有天安财险股份的时间均已超过12个月,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情形。

      综上,交易对方关于锁定期的安排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报告书显示,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本次交易完成后,正元投资持有上市公司15.15%股份,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和德新景的持股比例分别为9.53%、9.53%、9.41%。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和德新景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保持由正元投资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名的董事在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请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完成后,正元投资在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2)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和德新景拟如何履行上述承诺,以保持正元投资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名的董事在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

      回复:

      本次交易完成后,正元投资持有上市公司15.15%股份,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和德新景的持股比例分别为9.53%、9.53%、9.41%。

      为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正元投资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等合法合规措施,保证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其他任何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以保持其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同时,为充分保证西水股份控制权的稳定,保护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和德新景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西水股份拟收购的天安财险股权系为本公司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由他人委托本公司代为持有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将本公司以天安财险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的情形。

      3、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就参与本次重组及重组之后的一致行动安排。

      4、本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也不与其他投资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关联方或者其它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主动谋求西水股份实际控制人地位。

      5、本次重组完成后,西水股份将保持由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名的董事在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

      6、在本次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如因本公司行使董事提名权,将导致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丧失或可能丧失对西水股份董事会控制权的,本公司承诺将放弃行使上述董事提名权,并全力配合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采取任何巩固其对西水股份董事会控制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有关改组董事会的提案投赞成票)。”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银炬实业、绵世方达和德新景将根据上述承诺,保持正元投资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名的董事在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因此正元投资能够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二、关于标的公司的行业及相关情况

      6、报告书显示,最近两年及一期,标的公司投资收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16%、13.49%和46.47%,呈不断提高的态势。请公司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投资收益占比较高的合理性。

      回复:

      最近两年一期,国内A股保险业上市公司及国内已开展投资型理财险业务的两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

      ■

      注1:表中46.47%为天安财险2015年1-5月数据。

      注2:安邦保险、生命人寿计算上述比例数据来源其官网披露的年度财务信息。

      由上表可见,最近两年一期,国内保险业上市公司及国内已开展投资型理财险业务的两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呈现不断提高的态势。2013年和2014年天安财险投资收益占营业收入比例低于保险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及国内已开展投资型理财险业务的两家保险公司的水平,而2015年1-5月投资收益占营业收入比例高于保险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2015年1-5月,天安财险投资收益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原因主要为天安财险自2013年获得批准开展投资型理财险业务以来,理财险销售金额快速增加,2015年1-5月销售金额已超过2014年全年水平,理财险业务给天安财险带来了充裕的可投资资金,天安财险的投资规模大幅扩大,天安财险的营业收入结构发生变化所致。

      综上,天安财险投资收益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符合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7、报告书显示,2014年及2015年1-5月,标的公司投资型理财保险产品销售金额分别达到260.84亿元和561.84亿元。请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投资性理财保险产品的会计处理原则及方法、各期限产品的销售金额及占比;(2)“保赢1号”系列产品的相关批复到期后的续期安排。

      回复:

      (1)天安财险投资性理财保险产品的会计处理原则及方法如下:

      1)初始确认

      按照投资型保险产品条款,将符合保险风险的部分确认为保费收入,不符合保险风险的部分,确认为金融负债:保户储金。

      保户储金的初始确认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交易费用是指为获取保单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支出及按单计算的系统使用费用等。

      由于风险保费占比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不再对交易费用进行分拆,将交易费用全部做为保户储金的初始成本予以确认。

      2)后续计量

      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风险保费部分后续发生的赔款、退保、未到期责任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及再保险的核算处理,同传统保险的处理相同;保户储金部分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在持有期间,保户储金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天安财险2014年度、2015年1-5月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分别达到260.84亿元和561.84亿元,明细如下:

      ■

      (2)“保赢1号”系列产品的相关批复到期后的相关续期安排:

      根据行业惯例,投资型保险产品批复到期后均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销售,天安财险计划“保赢1号”系列产品批复到期后延续销售,并且已于2015年9月6日向中国保监会上报了延续销售“保赢1号”系列产品的申请。同时,天安财险已完成“保赢2号”系列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开发,拟于2015年4季度向保监会报备。

      8、截至2015年5月31日,标的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804.73亿元。请补充披露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构成,是否存在质押或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况,如是,请披露质押或抵押金额及占比、质押或抵押融资金额、证券市场大幅下跌引起的质押或抵押变动情况等。

      回复:

      截至2015年5月31日,天安财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804.73亿元,其主要构成情况如下:

      ■

      截至2015年5月31日,天安财险以账面价值为942,039,320元的债券作为银行间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余额918,400,000.00元的抵押品,该被抵押的债券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额的比例为1.17%。除上述被抵押的债券外,天安财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抵押的情况。

      天安财险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分别于2015年6月3日、6月12日到期,截至到期日,上述被抵押的债券的公允价值(全价)为959,573,540.00元。

      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9、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将适时改选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请补充披露:(1)公司拟改选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方案;(2)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人数及提名安排。

      回复:

      (1)董事会的调整安排

      本次交易之前,天安财险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秘书1名。上述董事人选均系经天安财险股东大会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根据天安财险现有公司章程,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按如下原则进行:

      1)持有或合并持有天安财险股份总额6%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1位董事候选人;持有和合并持有天安财险股份总额的12%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2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天安财险股份总额1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3位董事候选人。

      2)如中国保监会对任何股东提名的某一名或数名董事人选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时,该名股东有权重新提名一名或数名董事候选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水股份持有天安财险50.87%股份,为天安财险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2%的唯一股东。西水股份将在保持现有公司治理架构稳定的基础上,根据本次交易后天安财险的实际情况,提议天安财险根据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及未来发展规划的需求,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董事会的相关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修改提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中国保监会批复及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适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成员。西水股份将提议董事会仍由15名董事组成(包括5名独立董事)。届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西水股份拟向天安财险提名8名董事,董事会成员最终以股东大会选举结果为准。

      预计本次重组完成后,西水股份提名的董事将在天安财险董事会中保持相对多数,以维持西水股份对天安财险的控制权。

      (2)监事会的调整安排

      根据天安财险现有公司章程,天安财险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会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代表股东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提名按以下原则进行:

      1)代表股东的监事共4名。其中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2%的全部股东联合提名3名监事候选人,具体提名单位由其协商确定;其余股东联合提名1名监事候选人。

      2)职工代表2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水股份将持有天安财险50.87%股份,为天安财险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2%的唯一股东。西水股份将在保持现有公司治理架构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天安财险的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监事会、股东大会改选监事会。西水股份将提议监事会规模保持不变,依据天安财险公司章程、基于公司所持天安财险股权比例向监事会提名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严格按照天安财险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履行监事的提名和改选程序。职工监事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选举产生。

      10、我部关注到有媒体报道称,标的公司目前正在申请资产管理公司牌照,将来标的公司、天安人寿及正在申请牌照的资管公司将以集团形式上市,标的公司已成立上市研究办公室,负责推进集团化上市事宜。本次交易将为标的公司集团化及H股上市铺路。请补充披露:(1)上述媒体报道内容是否属实;(2)如属实,请说明标的公司集团化及H股上市的具体方案及时间安排,以及在标的公司实施集团化及H股上市过程中,公司如何保持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力。

      回复:

      天安财险已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目前尚未取得中国保监会的批文。

      截至目前,天安财险没有集团化经营计划;对于上市计划,只是初步设想,天安财险曾对上市的可行性进行过研究,目前尚无任何具体计划。

      四、其他

      11、报告书显示,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正元投资的投资领域涉及房地产、多媒体和计算机行业等。但报告书未披露其下属企业情况。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补充披露正元投资下属企业状况。

      回复: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正元投资下属企业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证券代码:600291 编号:临2015-058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水股份”)因推进增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事宜,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 2015 年 6 月 2 日起停牌。于2015 年 6 月 16 日、2015 年 7 月 14 日、2015 年 8 月 14 日,分别发布了《西水股份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32)、《西水股份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38)、《西水股份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48)。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相关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8 月 26 日起继续停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649号),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日前对函件所涉问题进行回复,并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进行更新与修订,有关回复及修订后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9 月11 日(星期五)开市起恢复交易。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能否获得上述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