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8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山厂区会议室(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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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康健先生主持。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4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原厂区搬迁主厂区《经济补偿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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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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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应说明该项议案是否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涉及关联交易的,应说明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其回避表决情况。
议案1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康健先生回避表决。存在的关联关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本次交易对方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为其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康健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也是健康产业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忠卫、彭燕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其他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中的《关于原厂区搬迁主厂区<经济补偿协议>的议案》为同一事项,本次以关联交易重新履行审批及公告程序。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的公告(公告索引号:2015—033)。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