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有关基金赎回费率调整的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各地投资理财中心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交易账户持有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内通过直销中心申请赎回的投资者施行赎回费率优惠。具体安排如下:
一、适用基金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081)
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582)
二、适用渠道
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各地投资理财中心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邮编:518040
电话:0755-22223555/56/3523 传真:0755-83195235/42/32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9层 邮编:200001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该业务暂不适用上述基金其他销售渠道。
三、优惠活动期限
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费率优惠情况
优惠活动期间,凡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请赎回的投资者,在赎回时,赎回费享有如下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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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后的赎回费将100%归入基金资产,此次费率优惠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活动仅适用于在优惠活动期限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各地投资理财中心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包括赎回至银行卡、赎回至大成钱柜)上述基金。基金转换不参与此次费率优惠。
五、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
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销售文件。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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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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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dc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开始办理日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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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15年10月27日发布公告,宣布自2015年10月30日起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单个账户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转换转入金额累计应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决定于2015年12月2日(仅一天)取消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单个账户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转换转入金额累计应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的限制。
2、自2015年12月3日起,本公司将恢复执行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单个账户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转换转入金额累计应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的限制。届时该事宜不再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日
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投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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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资者范围: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或者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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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 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 39,408.87 =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 37,893.14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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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1年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5%=5.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10494.75元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本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公司直销网点(含大成基金网上交易),以及已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代销机构之营业网点。各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的说明。
基金转换的原则:
(1)“份额申请”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2)“定向转换”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名称。
(3)“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关于基金转换的其他规则,可见2015年6月30日已公告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9层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7.2 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571-2882935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40层-43层
法人代表: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1)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刘雨喻
联系电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宁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1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 432 号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0571-96523、全国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om
(1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1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1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是否开通转换业务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或阅读刊登在2015年11月14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4)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