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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5-113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93号文核准,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向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万永兴、刘轶共3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3,928,57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20元/股,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9,783,928.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90,216,071.43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25日全部到位,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 13020011号《验资报告》。

      2015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原“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 2,213万元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由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辉”或“甲方”)。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丙方”)也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2015年12月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浙江和辉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乙方”)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5年12月11日,浙江和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储存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21410154740007459,截至2015年12月1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2,13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军锋、赵新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给丙方(专户对账单需加盖公章,以特快专递方式直接寄给丙方保荐代表人刘军锋)。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5-114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拍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其全资子公司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际证券”)66.67%的股权,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竞拍海际证券股权。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2015年11月13日及2015年12月 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5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联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暨交易安排)》(编号G315SH1008061),公司符合受让资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公司已于2015年11月30日将保证金12,186万元汇付至上海联交所结算账户,公司成为该项目竞买人。

      二、竞拍结果

      2015年12月11日,上海联交所组织了网络竞价,公司未成为海际证券股权的受让人。根据《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6.67%股权竞价实施方案》约定,在上海联交所发出竞价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参与竞价但未被确定为受让人的竞买人,且未出现本竞价实施方案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公司已递交的保证金全额无息予以退还。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