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信息披露
  • A8:书评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
  •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备忘录并收到政府财政补贴的公告
  •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的公告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票质押公告
  •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  
    2015年12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B5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51版:信息披露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备忘录并收到政府财政补贴的公告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的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票质押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
    2015-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3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公告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的通知书>的公告》,并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662 号),关注函全文如下:

      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中止审查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2015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中国证监会同意你公司的中止审查申请。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15年12月15日前对外披露:

      1、请详细说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审查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原因;

      2、请详细说明公司申请中止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查后,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3、请核查2015年12月11日前6个月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4、请对买卖公司股票作重大风险提示。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以上为关注函内容,公司对关注函回复如下:

      1、请详细说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审查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原因;

      说明: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初审会审理了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11月27日向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在《告知函》中,中国证监会对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产能设计的合理性及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进行了重点关注。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均为前瞻性创新产品,目前尚处于研发阶段,现有市场不存在产业化应用的先例,公司及保荐机构在申请材料中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产品竞争优势、潜在市场空间及自身的市场调研结果对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了详尽分析,但缺乏到手订单或行业权威研究报告等佐证对公司的调研结果进行有力支撑。在该等情况下,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还需进一步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避免募投项目实施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为保障更加充分的时间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完善,公司与保荐机构协商后决定提请中国证监会中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

      2、请详细说明公司申请中止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查后,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止审查后,公司一方面将结合深圳光启旗下与超材料技术相关产品的产业化投资、运营及业绩实现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成熟度和项目效益预测的合理性进行更加详尽的分析和披露,另一方面公司亦将会同中介机构及有关各方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重新评估,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调整或完善措施,降低因募投项目实施可能对公司股东利益带来的潜在风险。公司将在尽快推进上述工作开展的同时保持与中国证监会的沟通,待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募投项目论证工作完善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3、请核查2015年12月11日前6个月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说明:

      根据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结果,2015年12月11日前6个月,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4、请对买卖公司股票作重大风险提示

      说明:

      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4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生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中止审查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2015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第15092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的中止审查申请。

      目前,公司正会同中介机构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论证及募投项目完善的相关工作,待该等工作完成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重新启动审查程序。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投资风险:

      一、审批风险

      在本次中止审查之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中止审查之后,公司正会同中介机构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论证及募投项目完善的相关工作,待该等工作完成后,公司将根据方案调整情况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重新启动审查程序。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存在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如有)无法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非公开发行事项无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可能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俞龙生、郑玉英夫妇变更为刘若鹏博士。刘若鹏博士在本次发行完成并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将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相应变化,给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带来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三、开拓新业务领域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在汽车座椅功能件研制业务基础上,新增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业务,该等业务属于超材料及智能结构的融合创新业务,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在工艺技术、生产流程、经营管理及行业周期性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进入该领域后将面对与现有业务不同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特点。因此公司存在未能及时适应新行业的特点而导致不能实现预期经营业绩的风险。

      四、战略新兴尖端技术产业化风险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将进军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业务,系将前沿尖端技术研发成果在具体应用层面的产业化运作,对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通过注入相关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研发经营团队的整体进入,公司已具备了开展该等业务的技术基础和实施能力,并将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通过人才引进、机制完善、市场拓展等方式努力提升募投项目效益。但公司过往在该等战略新兴产业缺乏完整的产业化实施经验,因此在对相关尖端技术研发成果实施产业化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产业化进度、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五、科研创新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进入的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领域在全球范围内均属于新兴科技产业。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是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和来源,后续公司将通过持续的科研创新保持竞争优势、巩固领先地位。科技研发具有前期投入大、研发成果具有不确定性等固有特点,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进入科研创新驱动的新兴产业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产业化项目和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虽然公司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但该等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所作出的,行业发展、原材料供应、执行进度、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各方因素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均可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产业化项目投产后将成为公司的重要利润增长点,该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一)项目建设进度未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尖端材料及装备生产制造工艺,生产线构建所需设备工艺复杂、技术参数要求严格、精密度要求高,且部分需要进口,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公司不能预计和控制的不可抗力,如在产业政策、贸易政策、供应商供货周期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最终投产时间。

      (二)市场营销未达预期的风险

      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产业化项目主要产品为地面行进装备超材料智能结构及可穿戴式超材料智能结构,是具有革新意义的智能型产品,既能对传统产品进行大规模有效替代,又能够基于创新功能拓展新的应用领域,市场竞争力较强、前景广阔。但目前此类产品尚未实现大规模产业化应用,需通过适当的市场营销策略提高产品认可度和市场接受度。若公司未能采用合适的市场营销策略和客户沟通机制可能使得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实现受到不利影响。

      (三)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对计划投产产品序列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分析及投资效益测算。然而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竞争加剧带来的产品利润下降以及技术创新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等不利情况,将可能使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水平。

      (四)募投项目建设、达产周期较长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投资方向系将超材料及智能结构两项前沿技术综合应用和集成融合的新兴科技领域,其中的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产业化项目系将成熟的超材料智能结构研发成果进行大规模批量生产并进行商业化销售。虽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具备实施该项目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工艺成果,并拥有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科研实力、产业化经验丰富的人员团队,但实现该等尖端科研成果产业化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机器设备选型、生产工艺固化尚需一定周期。同时,在人类社会“智能+”的浪潮中,虽然下游市场对于超材料智能结构相关产品的需求十分旺盛,但终端客户对于此类改变传统方式的颠覆性产品需要有一个接受过程。因此,公司审慎预计该项目的建设期为3年、达产期为3年,即该项目预计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3年后才开始实现效益,募集资金到位6年后才可能完全达到预测效益。若在达产前,由于人员流动、股东减持等原因导致公司的业务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或者超材料、智能结构的基础路线和市场潮流发生变化,可能对于有关募投项目的实现效果或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七、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显著增加,短期内的净资产收益率将被摊薄,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达产,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在中长期内稳步提升。公司已针对本次发行可能带来的摊薄即期回报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填补措施,但在项目实施初期,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