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临2015-088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12月14日以书面及电话通知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5 年12月1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388号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翟金水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通过上海信元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元”)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矿业”)100%股权(以下简称“拟出售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的审慎核查和认真论证,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各项条件。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通过上海信元公开拍卖拟出售资产,根据2015年12月13日第二次股权拍卖会的公开拍卖结果,确定交易对方为自然人李春晓,确定最终成交价格为1,000元(人民币,下同)。
神龙矿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4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核查,交易对方李春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的议案,含八个子议题(1)至(8);(逐项审议)
1、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神龙矿业 100%股权,本次交易标的采用在上海信元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交易对方根据公开拍卖的结果确定为自然人李春晓。
2、交易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1434号《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公司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5,742.42万元。公司以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设定拍卖底价,并根据拍卖结果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第一次拍卖会的拍卖底价设定为50万元,因2015年12月2日上海信元第一次拍卖会无人应拍而流拍,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第二次拍卖会的拍卖底价调整为1元,根据2015年12月13日上海信元第二次拍卖会的拍卖结果,确定受让方为自然人李春晓,确定成交价格为1,000元。
3、保证金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参与竞拍的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信元缴纳拾万元(RMB100,000)拍卖保证金,参与竞拍成交者交付的保证金于其与公司就本次交易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自动转为转让价款。如果转让价款低于保证金,则保证金与转让价款的差额由上海信元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参与竞拍成交者;如果转让价款高于保证金,则参与竞拍成交者应当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至上海信元账户。参与竞拍未成交者交付的保证金,于拍卖结束后全额退还,以票据支付的保证金,于拍卖之日起三天后退还。如因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获通过,或有关主管机关、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解除的,参与竞拍成交者交付的保证金于《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公司于2015 年12月13日收到上海信元递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自然人李春晓以1,000元竞得拟出售资产,李春晓已经向上海信元缴纳保证金拾万元(RMB100,000),并于2015年12月13日与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春晓已经支付的拍卖保证金将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自动转为转让价款,差额部分将由上海信元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交易条件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交易对方应满足的条件包括: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应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应当是具有与交易标的相适应资质的中国公民或中国境内法人(外资持股比例限50%以下),不得为多方个人、法人组成的竞买联合体,不得采用隐名委托方式参与举牌,不得为公司的关联方;
2)应按规定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拍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文件;
3)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记录;
4)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5)交易对方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如有);
(2)交易对方需同意,将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该生效条件包括:1)本次拍卖标的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履行完毕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程序(如需);
(3)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配合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其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购买方开展相关的尽职调查,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交易对方需同意,将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如非自然人)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停牌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
(5)交易对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起至神龙矿业交割日止(含当日),神龙矿业所产生的收益由公司作为原股东享有或承担,神龙矿业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含当日)期间损益的确定以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6)交易对方承诺,其已经阅读并知悉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及其他指定媒体公告、委托拍卖机构提供或直接提交等方式已经披露的神龙矿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采矿权等)、负债、业务、生产、诉讼仲裁等事项的现状(含物理现状和法律现状)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同意按照神龙矿业现状进行受让,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因该等风险向公司或神龙矿业主张任何权利。
5、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和神龙矿业的债权债务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交易标的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起至神龙矿业交割日止(含当日),神龙矿业所产生的收益由公司作为原股东享有或承担,神龙矿业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李春晓承担;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含当日)期间损益的确定以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神龙矿业将继续作为独立的法人存在,其拥有的债权债务由其继续享有和承担。
6、拟出售资产的工商变更登记及交接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与李春晓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应当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双方约定的日期办理神龙矿业的交接手续,由神龙矿业向李春晓交付截至该日神龙矿业的所有印章、印信(包括但不限于神龙矿业公章、税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和证照,以及神龙矿业的资料和文件,对于李春晓决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印章、印信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印章,应在双方共同见证下予以销毁。
7、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李春晓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三十日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如因李春晓逾期支付转让价款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协议解除的,李春晓已经向上海信元支付的保证金或者已经向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不再退还,同时公司和上海信元有权将拟出售资产再行拍卖,并且如果再次拍卖的价格低于本次拍卖成交价的,李春晓应当向公司补足二者的差额,此外,公司有权要求李春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包括前次拍卖支付的佣金和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如因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协议解除的,除由上海信元向李春晓无息退还已付的保证金或者由公司无息退还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外,公司需向李春晓支付相当于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赔偿由此给李春晓造成的全部损失的,公司应进一步赔偿李春晓直至李春晓的全部损失得以弥补。
8、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审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编制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表示同意。
详见同日公告的《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已经于2015年12月13日与交易对方李春晓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详见《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董事会经逐项对照并审慎分析与判断后,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标的为神龙矿业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相关报批事项、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通过上海信元公开拍卖确定的交易对方为自然人李春晓,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减少关联交易,最大限度的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聘请了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正中珠江”)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计,正中珠江为本次交易出具了广会专字[2015]G15038870018号《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及其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广会专字[2015]G15038870029号《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公司聘请了中联评估对本次交易进行了评估,中联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5]第1434号《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已经于2015 年11 月1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联评估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具有合理性。
详见同日公告的《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公告编号:临2015-089号)。
十、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详见同日公告的《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公告编号:临2015-090号)。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工作,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方案;
2、根据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反馈意见,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如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监管部门对重大资产出售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新规定和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进行调整;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并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申报事项;
4、决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拍卖机构,签署与拍卖机构的相关协议;
5、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签署与中介机构的相关协议;
6、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获批准后,办理后续有关审批、核准、备案、交易标的的股权过户登记及工商变更等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和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5年12月31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临2015-089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中联评估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5]第1434号《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联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中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公司之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过程中,中联评估及其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1、一般假设,包括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资产持续经营假设;2、特殊假设,假设神龙矿业维持现有产品结构、经营规模和经营模式进行持续经营。
董事会认为,本次资产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以实现,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过程中,基于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和近几年持续亏损的现状,中联评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最终选择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中联评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目的是为公司出售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
董事会认为,中联评估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与评估目的及标的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采取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董事会认为,中联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中联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五、拟出售资产定价原则合理性分析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为-25,742.42万元。本次交易以前述评估结果为基础,设定拍卖底价,并根据拍卖结果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第一次拍卖会的拍卖底价设定为50万元,因2015年12月2日第一次拍卖会无人应拍而流拍,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第二次拍卖会的拍卖底价调整为1元,根据2015年12月13日第二次拍卖会的拍卖结果,交易对方确定为自然人李春晓,成交价格确定为1,000元。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公开拍卖的结果确定成交价格为1,000元,定价原则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结论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定价原则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临2015-090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海信元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元”)公开拍卖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矿业”)100%股权,根据2015年12月13日举行的第二次股权拍卖会公开拍卖的结果,李春晓拟以现金方式受让公司持有的神龙矿业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2015 年7月15日,公司刊登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3),公司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因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15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停牌期间,公司聘请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证券服务机构,并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均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与相关方签署了《保密协议》,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股票停牌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完成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材料的递交和在线填报。
2015 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神龙矿业100%股权。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5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委托上海信元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关于调整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拍卖底价的议案》等议案,同意调整拍卖底价后再次委托上海信元拍卖公司持有的神龙矿业100%股权,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5年12月13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全资子公司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第二次拍卖结果,自然人李春晓以1,000元竞得公司持有的神龙矿业100%股权。
2015 年 12 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已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临2015-091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10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10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388号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陈小红女士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通过上海信元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元”)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矿业”)100%股权(以下简称“拟出售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的审慎核查和认真论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各项条件。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通过上海信元公开拍卖拟出售资产,根据2015年12月13日第二次股权拍卖会的公开拍卖结果,确定交易对方为自然人李春晓,确定最终成交价格为1,000元(人民币,下同)
神龙矿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4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核查,交易对方李春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的议案,含八个子议题(1)至(8);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以下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1、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方;
2、交易价格和定价原则;
3、保证金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4、交易条件;
5、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和神龙矿业的债权债务安排;
6、拟出售资产的工商变更登记及交接;
7、违约责任;
8、决议有效期。
监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调整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依据,第一次拍卖会的拍卖底价设定为50万元,因2015年12月2日上海信元第一次拍卖会无人应拍而流拍,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第二次拍卖会的拍卖底价调整为1元,根据2015年12月13日上海信元第二次拍卖会的拍卖结果,成交价格确定为1,000元,交易定价原则充分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审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编制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表示同意。
详见同日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公告的《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已经于2015年12月13日与交易对方李春晓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详见《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监事会经逐项对照并审慎分析与判断后,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聘请了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正中珠江”)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计,正中珠江为本次交易出具了广会专字[2015]G15038870018号《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及其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广会专字[2015]G15038870029号《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公司聘请了中联评估对本次交易进行了评估,中联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5]第1434号《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已经于2015 年11 月1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根据公开拍卖的结果,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确定为1,000元,定价原则具有合理性。
十、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公告编号:2015-092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3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31日 14 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388号2楼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31日
至2015年12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2、3、4、5、6、7、8、9、10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2、3、4、5、6、7、8、9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决议公告于2015年12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刊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查阅。
2、特别决议议案:1、2、3、4、5、6、7、8、9、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有关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有效股权凭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388号公司董秘办
(三)登记时间:2015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 下午1:00-4:00)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海燕、连福汉
联系电话:021-58125999
传真:021-58125066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388号2楼
邮编:20131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