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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中弘债”2016年付息公告
    2015-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5-150

      债券代码:112234 债券简称:14中弘债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中弘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月5日,凡在2016年1月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月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发行的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中弘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34)至2016年1月5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14中弘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人民币9.5亿元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

      4、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9.9%。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起息日:2015年【1】月【6】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1】月【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月【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月【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1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 0.01%。发行人将于第 2 个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2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 2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4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5年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3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4中弘债”票面利率为9.9%,本次付息每1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14中弘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9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9.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9.1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月5日。

      2、本次除息日:2016年1月6日。

      3、本次付息资金到帐日:2016年1月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月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中弘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32号楼

      邮政编码:100024

      联系人:金洁、马刚

      咨询电话:010-59279999转9979

      传真:010-59279979

      八、相关机构

      1、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刘蔚

      电话:020-88836632

      传真:020-88836639

      邮政编码:510632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李燕群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5-151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为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10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前,本公司为该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余额为110,000万元。

      ● 本次担保系本公司为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 本次担保在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5-2016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批准的担保发生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投资”)系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马坊置业”)系中弘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为加快推进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御马坊物流园内项目的开发建设,御马坊置业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苏州分行”)于2015年12月28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恒丰银行苏州分行受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向御马坊置业发放贷款100,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年利率12%。

      御马坊置业以其拥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御马坊物流园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本公司拟为御马坊置业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此笔担保在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5-2016 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批准的担保发生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269号

      法定代表人:李革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号:110000011034890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御马坊置业资产总额为433,507.18万元,净资产为7,627.72万元,2014年度净利润为-1,699.89万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御马坊置业资产总额为472,211.59万元,净资产为6,154.26万元,2015年1-9月份净利润为-1,473.46万元。该公司开发的项目尚在建设中,目前尚未实现销售收入。

      三、拟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情况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合计担保金额:10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等)、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借款相关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御马坊置业本次借款有助于增加流动资金,加快推进其开发建设项目的进程。

      2、董事会认为:御马坊置业为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经营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811,090万元,全部为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61,471.39万元的144.46%。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