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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的补充公告
    2015-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道博股份   证券代码:600136   公告编号:临2015-088号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内容及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视传媒”)与福建中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集团”)签署了《电视剧<新龙门客栈>衍生影视基地授权及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合同金额5000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履行期限:10年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公司将一次性确认营业收入5000万元,该合同的签署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积极影响。

      一、审议程序

      本次合同签订无需经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新龙门客栈》影视基地衍生品开发权(该开发权指中辉集团基于强视传媒拥有的《新龙门客栈》电视剧剧情、人物、故事等,可开发相应主题实景基地和基于该剧衍生产品的舞台及实景音乐表演的权利等。)

      (二)对方当事人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中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257号福侨大厦主楼第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游辉

      注册资金:1亿元

      经营范围:对房地产业、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酒店业、贸易业的投资及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物业管理;家用电器、水产品、五金、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业务经营情况:中辉集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文化旅游、地产开发、旅游金融大数据、商业运营和酒店管理等。其中,作为其重要业务板块的文化旅游,已成功打造了中国首座海岛旅游古城--海坛古城。目前,海坛古城现已完成第一期建设,第二期正在建设中,该古城风格适合民国、古装、武侠等题材影视作品的与拍摄。

      截止2014年12月30日,中辉集团总资产131,620.07万元,净资产4,697.59万元,营业收入498.13万元,净利润-1,476.67万元。

      本次交易前,中辉集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其他交易行为。

      三、合同主要情况介绍

      2015年12月2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强视传媒与中辉集团签署了《电视剧<新龙门客栈>衍生影视基地授权及合作协议书》,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授权

      1、强视传媒将拥有的《新龙门客栈》影视基地衍生品之独家开发权授予中辉集团,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权利。

      2、授权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中辉集团拥有优先续约权,若中辉集团无法达到同等条件,则强视传媒享有重新选择权。

      3、授权费:人民币5000万元

      4、授权费分三期支付,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中辉集团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于2016年1月31日前,中辉集团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

      第三次支付时间为:于2016年2月28日前,中辉集团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

      (二)开发合作

      1、中辉集团在取得上述衍生开发权利后,双方另行各自出资50%,注册成立影视旅游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在中辉集团所在地建立上述项目的影视基地。(注:目前该合资公司的相关具体事项正在商讨中)

      2、中辉集团在合资公司的出资范围内负责影视基地的不动产建设。

      3、合资公司拥有影视基地建筑所有权及文创内容所有权(不含影视基地土地所有权)。

      4、强视传媒与中辉集团按各自投资比例对合资公司净利润进行分配。

      (三)权利与义务

      1、强视传媒的权利与义务

      (1)强视传媒授权中辉集团对《新龙门客栈》电视剧的实景开发权利。

      (2)强视传媒负责影棚、龙门客栈城堡、海上丝绸之路剧场的设计。

      (3)强视传媒有责任利用其影响力,引进其他知名影视机构或公司永久或短期入驻影视基地,并在当地取景、拍摄。

      2、中辉集团的权利与义务

      (1)中辉集团应当就有关实景衍生开发的具体操作如实向强视传媒汇报。

      (2)中辉集团应当合法有效选择优质承建方,负责影棚、龙门客栈的建设等。

      (3)中辉集团应当利用其影响力,为影视基地及园内机构争取相关税收及文化产业基金最大的优惠政策。

      (四)违约责任

      1、如中辉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除支付应付款项外,还应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中辉集团影棚应按强视传媒、中辉集团双方另行协商的建设计划如期完工,否则,视为中辉集团责任,应相应赔偿。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有关保密条款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4、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违约方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四)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四、合同的签署对公司影响

      (一)该合同签署后,公司将一次性确认营业收入5000万元,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着积极影响。

      (二)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存在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的后果及其处理。

      特此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