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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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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及致歉的公告

2016-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454 公司简称:松芝股份 公告号:2015-094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陈福成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78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陈福成违法减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福成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福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陈福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合竞价方式累计减持“松芝股份”23,887,582股,减持比例达公司总股本的5.91%,其中,2015年5月22日,陈福成减持“松芝股份”461.51万股后,其累计减持公司的股票数量占松芝股份总股本的比例由4.77%变动为5.91%。陈福成当日减持达到松芝股份总股本的5%后,继续违规减持372.17万股,违规减持金额8,072.02万元。陈福成于当日将减持情况通知松芝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后,陈福成的一致行动人陈福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松芝股份”,合计增持380.0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4% 。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交易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及相关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福成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松芝股份”的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行为。

陈福成的一致行动人陈福泉在违法减持后大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构成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1、责令陈福成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陈福成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松芝股份”的行为予以警告。

3、对陈福成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陈福成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陈福成合计处以240万元罚款。

二、股东致歉

陈福成先生就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向松芝股份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陈福成先生将以此为诫,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制度的学习理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合法合规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