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5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6-002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㈠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㈡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㈠会议召集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㈡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㈢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5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4日15:00至1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㈣现场会议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41楼。

㈤主持人:汤亮董事长

㈥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024,895,5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06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15,917,0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9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8,978,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1,149,3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9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170,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8,978,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10%。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15年度贷款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392,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1%;反对3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1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645,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1%;反对35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5%;弃权1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

2.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4,392,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1%;反对3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1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645,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1%;反对35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5%;弃权1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㈠律师事务所名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1、律师姓名:张新强 聂晓江

2、结论性意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6-003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或“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16年1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审议,会议以会签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33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等8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了2,635,914,330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1,60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支付给主承销商的发行费用16,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4,000万元,已于2015年12月30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5858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渤海”)、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渤海”)、Global Sea Containers Ltd(以下简称“GSC”)及Seaco SRL(以下简称“Seaco”)增资,具体增资计划如下:

1、公司对天津渤海增资不超过158.4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超过78.4亿元用于天津渤海增资其控股子公司香港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开展飞机租赁业务,不超过33.93亿元用于天津渤海开展租赁业务,不超过26.07亿元用于天津渤海偿还所欠GSCII债务,不超过20亿元用于天津渤海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最终偿还GSC所欠Seaco债务及增资Seaco开展集装箱租赁业务。

2、天津渤海以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对其全资子公司香港渤海增资。香港渤海以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对其全资子公司GSC增资,用于偿还GSC对其全资子公司Seaco的欠款并由GSC以剩余资金对Seaco增资,Seaco以增资资金开展集装箱租赁业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根据募集资金项目投入进度分次、分批实施上述增资计划,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确定增资价格并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将根据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增资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香港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33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等8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了2,635,914,330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1,60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支付给主承销商的发行费用16,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4,000万元,已于2015年12月30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5858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之控股子公司香港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KAC”)增资,具体增资计划如下:

天津渤海以不超过78.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对HKAC进行增资。目前HKAC总股本2,362,627,445股,其中,天津渤海持股1,625,050,000股,占HKAC总股本68.78%;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持股737,577,445股,占HAKC总股本31.22%。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1282号《评估报告》,HKAC 100%股权评估值为69,831.51万美元,每股价值为2.29港元(按2014年12月31日美元兑港币汇率折算)。根据海航集团出具的《关于HKAC增资相关事宜的函》,海航集团不参与HKAC本次增资,并同意天津渤海对HKAC普通股增资价格为1.84港元/股。天津渤海本次对HKAC的增资价格与2012年海航集团对HKAC的增资价格保持一致,低于HKAC的评估价值,保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最终增资金额及增资后的HAKC股权结构以实际增资情况为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根据募集资金项目投入进度对HKAC分次、分批增资,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将根据对HKAC的增资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因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汤亮、金川、李铁民、马伟华、吕广伟对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33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等8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2,635,914,330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60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支付给主承销商的发行费用16,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4,000万元,已于2015年12月30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5858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增资公司控股子公司HKAC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开展租赁业务、偿还所欠GSCII债务及偿还公司全资子公司GSC所欠全资子公司Seaco SRL债务并由GSC增资Seaco SRL开展集装箱租赁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了所欠GSCII债务。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预先投入情况报告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16)专字第61090459_A01号),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实际投资金额合计人民币167,447万元。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预先投入资金人民币167,447万元。公司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黎晓宽先生、高世星先生、赵慧军女士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前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与本次会议有关的资料,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黎晓宽先生、高世星先生、赵慧军女士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香港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增资的事项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汤亮先生、金川先生、李铁民先生、马伟华先生、吕广伟先生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推动公司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利益,天津渤海本次对香港航空租赁有限公司的增资价格与2012年海航集团对香港航空租赁有限公司的增资价格保持一致,低于香港航空租赁有限公司的评估价值,保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支付所欠GSCII债务的自筹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所欠GSCII债务情况进行了审核,且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所欠GSCII债务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6-004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审议,会议以会签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33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等8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2,635,914,330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60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支付给主承销商的发行费用16,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4,000万元,已于2015年12月30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5858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增资公司控股子公司HKAC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开展租赁业务、偿还所欠GSCII债务及偿还公司全资子公司GSC所欠全资子公司Seaco SRL债务并由GSC增资Seaco SRL开展集装箱租赁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了所欠GSCII债务。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预先投入情况报告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16)专字第61090459_A01号),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实际投资金额合计人民币167,447万元。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预先投入资金人民币167,447万元。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支付所欠GSCII债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预先投入资金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6-005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渤海租赁”)于2016年1月5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67,447万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33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等8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2,635,914,330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60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支付给主承销商的发行费用16,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4,000万元,已于2015年12月30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5858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增资香港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KAC”)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增资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渤海”)用于开展租赁业务、偿还所欠Global Sea Containers Two SRL(以下简称“GSCII”)债务、偿还所欠Seaco SRL 债务并增资Seaco SRL 开展集装箱租赁业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实际投资金额合计人民币167,447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金额人民币167,44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正在对其他三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金额进行确认,待其他三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金额确定后,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置换的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再行置换。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了所欠GSCII债务。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预先投入情况报告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16)专字第61090459_A01号),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实际投资金额合计人民币167,447万元。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预先投入资金人民币167,447万元。公司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6年1月5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167,447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偿还所欠GSCII债务”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相关方关于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支付所欠GSCII债务的自筹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所欠GSCII债务情况进行了审核,且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所欠GSCII债务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支付了所欠GSCII债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预先投入资金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6)专字第61090459_A01号《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预先投入情况报告的专项鉴证报告》,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广发证券同意渤海租赁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674,470千元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 的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的上述预先投入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预先投入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偿还所欠GSCII债务”的预先投入情况报告的专项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6-006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33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等8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2,635,914,330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60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支付给主承销商的发行费用16,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4,000万元,已于2015年12月30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585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新华北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渤海”)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和平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天津渤海、广发证券、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专户银行(乙方,分别指中国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新华北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广发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中国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1164803935,截止2015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800,000万元)

甲方已在招商银行乌鲁木齐新华北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91900028410710,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584,000万元。

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050161415000000054,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200,0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资HKAC开展飞机租赁业务项目、增资天津渤海开展租赁业务项目、偿还所欠GSCII债务项目、偿还所欠Seaco SRL债务并增资Seaco SRL开展集装箱租赁业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应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伟、杨常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天津渤海(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和平支行(丙方)、广发证券(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资HKAC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增资天津渤海开展租赁业务项目、偿还所欠GSCII债务项目、偿还所欠Seaco SRL债务并增资Seaco SRL开展集装箱租赁业务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50161540000000364,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增资HKAC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增资天津渤海开展租赁业务项目、偿还所欠GSCII债务项目、偿还所欠Seaco SRL债务并增资Seaco SRL开展集装箱租赁业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年应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常建、周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招商银行乌鲁木齐新华北路支行、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天津渤海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