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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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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

2016-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6-001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收益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超过100,000,000股(含本数),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73,807.14 万元,在募集资金总额范围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最终发行的数量。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现有总股本600,00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方案已于2015年6月3日实施完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效益释放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填补措施,不断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以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一)影响分析的主要假设前提与说明

1、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16年6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00,000,000股,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如后续年度利润分配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600,000,000 股增至不超过700,000,000 股;

4、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人民币73,807.14 万元;

5、预计公司 2016 年发行前后的财务指标时,是基于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数据(未经审计)。2015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7,319,292.71元,按照2015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4进行预测,2015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9,759,056.95元。考虑到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以及业务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2016年公司整体收益情况难以预测。假设 2016 年收益情况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的净利润比 2015 年度预计的净利润下降 10%,即 44,783,151.25 元;

(2)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 2015 年度预计的净利润持平,即49,759,056.95元;

(3)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比 2015 年度预计的净利润增长 10%,即 54,734,962.64 元;

6、根据经董事会审议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4 年度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12,000,000.00 元(含税),该分配方案于 2015 年 6 月3日实施完毕;假设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仅采用现金分红,且利润分配金额与2014年相同,并将于2016年6月3日实施完毕。

7、未考虑非经常性损益等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未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产生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16 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2016 年度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对每股收益和净资产 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注1:未实施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

注2:实施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注3: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总股本;

注4:未实施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注5:实施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账后的使用效益,若考虑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程度应低于上述测算结果。

二、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两个募投项目的投资,以优化产品结构,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配置资本资源,及时、有效地将募集资金投入各项募投项目中去。然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投入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集资金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因此,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在短时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已经公开披露了《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措施的公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措施

为了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主要措施如下:

1、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审批程序,进行事前控制,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规定的用途;

3、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将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督,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四、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以提升资产质量、提高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1)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2)制冷型碲镉汞及 II 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3)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和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高持续盈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尽量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发挥业务优势,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2010 年 7 月,公司顺利完成在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净额 1,855,649,444.97 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制约公司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为公司创新转型和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后,在良好的市场环境及行业发展机遇下,公司将深入实施既定的发展战略,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在此基础上,借助公司所处行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公司将充分发挥竞争优势,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不断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3、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未来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未来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分配条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已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计划。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分配做出保证。

五、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3,807.1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1、“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本项目有利于推进我国“军民融合”的建设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并于近日印发了《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努力贯彻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等新思路和新要求,提出到2020年,形成较为健全的军民融合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军工与民用资源的互动共享基本实现,先进军用技术在民用领域的转化和应用比例大幅提高,社会资本进入军工领域取得新进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规模不断提升。

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阐述为“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则专门将“军民融合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为其中一篇,提出要大力推进军地资源开放共享和军民两用技术相互转移,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满足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需要的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体系。

本次公司新型高科技(WQ)系统产业化项目,对推进我国“军民融合”的建设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

(2)本项目是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公司产品技术新,起点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了国内技术空白,被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取得了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荣获了国家级新产品称号,获得了出口欧洲CE标准认证。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医疗、消防、公安、冶金、化工和军事等领域,并畅销全国各地。

公司已经阶段性完成从单一红外热成像企业到以红外热成像技术为核心的光电设备和系统产品研制生产企业的战略转变,同时作为多款军用重点型号高端装备类系统产品国内唯一供应商,完成了由武器系统配套厂商向武器系统总体单位的跨越。

本次实施的公司新型高科技(WQ)系统产业化项目,产品市场指向技术含量极高的红外自寻的导弹武器系统,是发行人作为综合光电系统设备制造商和武器系统总体单位,依靠自有科技实力进入国防军工市场的重要一步,在军品市场公司只有不断创新,从研制小到枪瞄,大到导弹红外导引头、战机预警系统,再到完整武器系统的各类军用红外热成像仪和大型综合光电系统及大型高科技武器系统,才能让其在与国有军工企业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和促进劳动就业

本项目涉及产业从业人员众多,产业关联度高、辐射面广、带动力强。本项目的建设,可以为国家红外技术产业能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可以带动冶金、消费电子、视频监控等众多领域和产业的发展,对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将产生较大提升作用,促进当地劳动力就业,增加地方财税收入,将为武汉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对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民营企业发展,带动搞活相关企业的壮大具有有力的推动作用。

2、“制冷型碲镉汞及II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提高我国锑化物超晶格材料制备技术,优化国内红外探测器发展的产业环境

国内制冷型红外探测器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但是在制备水平上,与国外还有巨大的技术差距。所以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推进我国锑化物超晶格材料制备技术的提升,优化国内制冷型红外探测器的产业发展,填补国内空白。

(2)有利于改善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增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

第三代高性能红外探测器可用材料体系主要是碲镉汞和锑化物超晶格。其中,碲镉汞材料探测效率性能优异,但材料制备难度极高,欧美军工企业成熟产品线中的成品率都不足10%,国内整体半导体工业水平较低,更难实现碲镉汞红外探测器的大规模应用。而锑化物超晶格材料性能与碲镉汞接近且具有综合优势,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其良好的均匀性、相对较低的制备难度、极高的成品率以及与碲镉汞材料相当的红外技术性能充分满足了红外探测器的技术控制要求。采用锑化物超晶格材料作为红外探测器的首选材料,能够降低红外探测器的制造成本,提高芯片产能,提高产业化程度,有效解决目前制冷型红外探测器供应不足,售价昂贵的问题,改善国内红外市场的供求关系,满足我国在航空航天、红外制导、预警、医疗卫生、工业检测等领域对高性能红外热成像仪系统的需求,增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

(3)打破欧美国家对我国的技术封锁,保障我国军事安全

国内红外热成像仪企业可以从事红外系统的研发与生产,但其核心探测器目前绝大部分仍需要依赖进口。不仅产能和成本受限,一旦停止供货,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防安全。同时国外对出口给我国的红外探测器有严格的用途要求,不允许用于军事用途。所以其产品的性能和规格受到严格限制,高速、高灵敏度、长寿命等需求的红外探测器难以通过进口实现。同时,进口红外探测器在保养、检验、维护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既不利于武器装备研发的问题归零,也不利于武器装备生产使用的质量保障。而且进口红外探测器只有少数规格,不能实现产品定制。但是红外探测器的应用广泛,在不同的武器装备中要求不尽相同,少数的通用型号难以满足要求。实现锑化物超晶格探测器国产化,将满足我国对于高端制冷红外探测器的需求,全面提升我国军事实力。

(4)有利于积累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经验和人才,通过扩散效应提高产业的总体水平

形成业内领先的锑化物超晶格材料制备工艺,使产品性能指标和经济效益位于国内同类产品前列。锑化物超晶格红外探测器的产业化对于国内制冷型红外探测器制造来说,技术含量非常高。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国内红外探测器产业的技术进步,国内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自科研院所起,技术的引进与扩散便是弥补技术差距的有效途径。通过产业内人才的流动和交流,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理念将促进国内红外探测器产业整体水平有所提高。

综上所述,该项目的成功实施将有助于我国突破在红外探测器技术方面材料技术和工艺技术瓶颈,打破欧美国家对我国的技术封锁,保障我国军事安全,满足高铁、航空航天、深太空深海探索等前沿技术部署需求;提升我国红外探测技术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抢占全球灾害预警、医疗检疫、工业检测、汽车电子等民用消费市场;提升国家整体科技与经济实力。

3、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鉴于红外热成像技术在国内军、民两个领域均处于成长期,市场空间大,对于各个领域的应用需大规模投入。基于以上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需要补充与业务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以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投入需求。

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所处军工行业的独特行业性质(具有较长的业务周期与订货提前期),发行人营业收入从2012年的2.97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3.98亿元,绝对数值增长有限。但是鉴于发行人军品订单业务周期长,发行人的存货却由2012年的4.2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6.26亿元,增幅49.05%;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从2012年末的5.28亿元到2014年末的5.03亿元,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发行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

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1)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

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是在发行人以往军品生产技术经验、资源等整合、攻坚的基础上制造出的新型、高端产品。

(2)制冷型碲镉汞及II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

目前,我国制冷型红外探测器的发展现状表现为技术水平低下,且不具备批量生产能力。该项目产品就是要攻克制冷型红外探测器的技术难题,使之达到国际先进、国内绝对领先的水平,并且实现批量化生产以满足现有业务对之的巨大需求。制冷型碲镉汞及II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是在发行人原有红外探测器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产品技术升级和产品线扩张。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历来注重人才的培育、引进工作,目前,公司经过多轮较大规模的技术研发周期,已拥有了一支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一流的综合研发队伍,在公司1600多人的员工队伍中,有近一半属于具备高技术素质的生产、研发人员。

此外,公司高度重视企业推介和市场营销工作,在比利时设有子公司,通过多年的国内与海外营销,锻炼出一大批专业化国际营销人才。

公司成立至今,一直保持着稳定的管理团队,分管技术工作的高管成员学历显赫、年富力强,且拥有丰富的项目研发经验。

上述因素均为募投项目实施的人员储备基础。

(2)技术储备

对于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公司拥有国内第一条8英寸0.25μm批产型MEMS生产线,可大批量生产非制冷焦平面红外探测器,从根本上解决了红外武器装备全系统国产化的问题,能有效确保相关军品的科研生产安全。在武器系统研制方面,公司已开发出数款结合外军作战需求的红外军用装备系统,并参与国际军品市场竞争,在多次国际竞标中取得第一,具有一定的海外军品贸易经验。

对于制冷型碲镉汞及II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集光、机、电、人工智能图像处理技术四位一体的红外热像系统生产厂商,在全球测温性红外热像仪领域排名第四。公司已于2010年开展制冷型红外探测器的基础研发工作,目前项目进展情况良好,相关技术指标国内领先。项目产品能广泛应用于电力、医疗、消防、公安、冶金、化工和军事等领域,既能实现进口替代,更能打破少数国外企业的技术垄断,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市场储备

对于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发行人凭借自身技术创新与系统研发优势,开发出数款结合外军作战需求的军用红外系统,参与国际军品市场竞争成功打开海外军品市场。随后,公司凭借过硬的技术及团队优势,“出口转内销”,开始逐步承担我军多个重点型号项目产品的研制批产工作,打开了作为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军品研制的大门,在军品市场历经十年磨砺,具有一定的市场基础。该项目产品的国内外需求旺盛,发行人的产品代表世界先进军事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有效提高我国军事装备水平,同时对外开展军贸出口,有助于提高中国在相关国际军品市场中的市场份额,本项目市场需求有保证,只需利用原有国内外经销网络即可,无需重新开拓市场。国外市场方面,2007-2014年,国际市场上同类型产品前五大供应商实现销售额66.21亿美元,国外同类型产品的市场需求还有增加的趋势。发行人产品具备更高的技术水平和更低的价格,在日益膨胀的国际市场上有强劲的产品竞争力。国内方面市场,代表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更是填补了国内空白,大大提升了我国军事装备水平。综上,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市场需求有保证。

对于制冷型碲镉汞及II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该项目的产品能够广泛运用于电力、医疗、消防、公安、冶金、化工和军事等领域。在不同领域,发行人的市场开拓状况不尽相同,且新的细分市场还在不断启动,需要发行人对部分领域细分市场进行开拓。但是发行人在该项目中的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都处于顶尖水平。发行人的企业品牌及产品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声誉,可以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与品牌优势第一时间抢占市场。该项目产品为制冷型碲镉汞红外探测器和制冷型II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能应用于军用、民用两个领域。在军用方面,两类型探测器将以优异的性能广泛应用于卫星、战机、导弹、防空、舰船、装甲、火炮等各种武器装备,在满足军品需求的前提下,高德红外也提供部分民用产品。由于制冷型红外探测器数量有限,实际供应量与实际需求量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内生产的制冷型红外热像仪的数量远不能满足国内军用和民用需求。因此,本项目的目标就是实现制冷型红外探测器的批量生产能力,打破国外发达国家的垄断,能够有效填补目前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空白,并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借助公司完备的国内外经销网络和深厚的品牌影响力,项目产品的销售是有保障的,市场前景良好。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了《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承诺函》。详情如下:

“为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上市公司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谨此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6-002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阶段,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最近 5 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6-003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 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的要求。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上市公司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谨此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承诺人: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6-004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35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经过认真研究和论证分析,完成了对反馈意见中所列问题的回复。现按规定公开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在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件:《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收到《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后,立即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高德红外”、“公司”、“本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司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问题专门整理了尽职调查清单,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进行了认真核实与回复,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内容以加粗标示)。

现对反馈意见的落实和修改情况逐条书面答复如下,本答复中简称与《尽职调查报告》(申报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请审阅。

一、重点问题

重点问题1:本次认购对象之一为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2)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4)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1)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4)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合伙企业作为认购对象的适应性

(1)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设立目的仅在于参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00241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而不从事其他任何对外投资和实际经营业务;其认购资金均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根据《合伙协议》,北京诚明汇的投资收益将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支付管理费用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定义范围,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已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了说明。同时,合伙企业出具了《关于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购高德红外非公开发行股份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的说明》。

(2)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三)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经公司2015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5年10月13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广发原驰·高德红外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的特定投资者,且没有境外战略投资者。发行人目前已分别与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广发原驰·高德红外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统一的合法投资单位参与认购,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未使本次发行对象超过十名。

综上,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3)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

根据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总第十二条“费用分担与利润分配方式”的条款规定:在收到投资分配的红利时,本企业应及时按照实缴财产份额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红利。根据《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一致认为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结构化融资和分级收益安排。

(4)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高德红外承诺,高德红外及其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高德电气承诺,高德电气及其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黄立先生承诺,黄立先生及其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一致认为:高德红外、高德电气、黄立先生已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上述承诺已进行了公开披露。

二、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相关约定情况

(1)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

根据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诚明汇有1名普通合伙人与41名有限合伙人,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北京诚明汇各合伙人资产状况良好,有能力足额缴纳各自对于北京诚明汇的出资;各合伙人对于北京诚明汇的的出资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来源合法,为各合伙人的直接出资,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各合伙人与申请人高德红外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

根据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在各方承诺在高德红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 证监会备案前足额缴纳各自对于北京诚明汇的出资,进而保证北京诚明汇能够严格履行《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认购价款缴纳义务。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第四条“对价支付”,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可撤销地承诺按照约定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同意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后,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上述条款明确约定了在非公开发行获得贵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贵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金能够募集到位。

(3)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

根据北京诚明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如本协议各方违反上述出资足额到位的约定,除应承担《合伙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承担以下责任和损失:如因违约方违反上述出资足额到位的约定,致使北京诚明汇迟延向高德红外履行认购价款给付义务的,自应支付股份认购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违约方应按未缴纳出资额的百分之一/日的标准向高德红外支付违约金。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载明:(1)任何一方对因其违反本协议或其项下任何声明或保证而使对方承担或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应向对方进行足额赔偿;(2)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按照合同及《缴款通知书》的约定缴纳股票认购款的,发行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北京诚明汇需支付本协议3.1条约定之认购总金额1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发行人有权要求北京诚明汇另行支付赔偿金;(3)本协议之违约责任条款不以本协议的生效为前提,本协议一经签署,则相关的违约责任即对本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条款明确约定了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

(4)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根据北京诚明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在《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北京诚明汇持有高德红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本协议各方不得转让其对于北京诚明汇的出资、不得表决同意减少对于高德红外的出资、不得退伙。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第五条“锁定期”,北京诚明汇承诺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北京诚明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上述条款明确约定了,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三、关于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意见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已根据要求公开披露签署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北京诚明汇作为本次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北京诚明汇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没有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认购对象中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北京诚明汇已按要求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相关主体已出具承诺,发行人已补充说明上述事项。上述相关情况合法合规,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

重点问题2:本次认购对象之一为广发原驰?高德红外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申请文件,其为申请人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1)请按照员工持股计划决策程序明确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数量、参与认购的人员名单及其认购具体金额。请保荐机构核查认购人员的认购能力,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2)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对象中有部分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该等人员及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3)请保荐机构就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参与认购,是否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其公正履行职责发表意见。

回复:

一、员工持股计划决策程序、认购基本信息及对认购人员认购能力的核查

(1)请按照员工持股计划决策程序明确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数量、参与认购的人员名单及认购的具体金额。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于2015 年 9 月 9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通过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4、公司监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并出具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增加管理层和骨干员工队伍的稳定性,调动管理层和骨干员工的能动性,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有利于公司资本的补充。

5、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律师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13日期间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以及申请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3、其他员工。

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基于上述标准,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与子公司符合认购条件的骨干员工,共计908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1人合计出资1,604万元,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规模的10.80%。具体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公司于 2015年10月2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补选苏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苏伟先生作为其他员工身份认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作为公司监事身份认购。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申请人律师对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法律意见。

(2)请保荐机构核查认购人员认购能力,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工资名册和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收入情况,并核查了出资额较大的员工的家庭财产状况,认为参与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有能力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出资,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的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第二条之“2.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经保荐机构核查,认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以及相应的实施程序、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委托给证券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符合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对象中有部分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该等人员及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高德红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目前尚未确定,本次核查期间为关于本次非公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5年9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1、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对象中部分为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分别为张燕、王玉、吴耀强、孙林、黄建忠、张海涛、赵降龙、范五亭、熊立平、陈丽玲、苏伟,共11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2015年3月12日-2015年12月31日),公司前述11名董事、监事和高管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2015年12月31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2、前述11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除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外,不存在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经向中登公司查询前述11名董事、监事和高管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2015年12月31日买卖股票的情况,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买卖股票的情况。

3、前述11人均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高德红外股票的行为。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高德红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德红外股票。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高德红外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前述承诺函已公开披露。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拟通过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自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六个月至 2015 年12月 31 日不存在减持高德红外股票的情况。根据其书面承诺,拟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自 2015 年12月 31 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亦无减持计划。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拟通过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自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六个月至 2015 年12月 31 日不存在减持高德红外股票的情况。根据其书面承诺,拟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自 2015 年12月 31 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亦无减持计划。

三、请保荐机构就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参与认购,是否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其公正履行职责发表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全资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资管”)接受委托人委托,设立“广发原驰?高德红外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以委托人所委托资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股票。

(1)《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均未明确禁止或限制非公开发行中的保荐机构以其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其中,《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该规定,高德红外1号定向计划进行认购意向征集时已经充分向投资者履行了详细告知义务,明确表明高德红外1号定向计划将全部用于认购广发证券保荐承销的高德红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投资者签署了认购意向书。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保荐机构子公司担任高德红外1号定向计划管理人符合证券保荐、发行与承销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的要求,高德红外1号定向计划认购高德红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法合规。

(2)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拥有保荐和证券承销业务许可,子公司广发资管拥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各自独立运作,上述两类业务有各自的管理体系。作为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已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规建立健全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已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母子公司之间、不同业务之间、公司与客户之间以及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根据《广发证券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对员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保荐业务等业务过程中的信息隔离进行了严格要求。员工对工作中获知的内幕信息和敏感信息严格保密,在担任上市公司股权类再融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时,自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起,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对于因业务协作需要,获取某一信息隔离墙内的相关信息,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记录跨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示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和广发资管《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中也均对隔离墙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实现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的发生。

综上,广发证券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分别由母子公司运作,已建立各自独立的管理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上述业务独立实施,规范运作。同时,广发证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隔离制度,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项目和人员实现严格监管,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的发生。广发证券认为:广发证券已建立的措施能够保障其公正履行职责,广发资管管理的资管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会对其公正履职产生影响。

(下转B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