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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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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0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非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申购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非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美元现钞/现汇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00 元;直销机构暂不开通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以及美元现汇、美元现钞申购业务。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 份。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其中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用以美元支付。本基金将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申购费率及金额分档标准。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本基金A类美元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目前只有人民币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分币种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①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1+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②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A类美元基金份额申购费率/(1+A类美元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

T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T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4: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0%/(1+0.80%)=793.65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97,740.25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740.25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5: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30万美元申购A类美元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215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300,000×0.50%/(1+0.50%)=1,492.54美元

净申购金额=300,000-1,492.54=298,507.46美元

申购份额=298,507.46/0.2150=1,388,406.79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30万美元申购A类美元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2150美元,则可得到1,388,406.79份A类美元基金份额。

例6: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8,522.17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②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A类美元基金份额×赎回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C类基金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7: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六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1.00%,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1.00%=1,015.0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1,015.00=100,485.00元

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六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85.00元。

例8: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A类美元基金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是0.215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2150=21,500.00美元

赎回费用=21,500.00×0.50%=107.50美元

赎回金额=21,500.00-107.50=21,392.50美元

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A类美元基金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是0.215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1,392.50美元。

例9: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15天后赎回,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0%=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15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币种份额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外管局核定的本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7、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该币种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该币种基金份额的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币种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该币种基金份额数占当日该币种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数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该币种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币种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T+1日完成T日估值,T+2日内披露。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本基金托管银行中国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9、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相关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派发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每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币种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1、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上述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人民币和美元以外的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折算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

28、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少于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0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75只,QDII基金2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毅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14年12月月底,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21,893亿港元,资本总额超过1,815.7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17.51%。中银香港的财务实力及双A级信用评级,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中银香港(控股)最新信评如下(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QDII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2006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QDII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2007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2010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QDII-ETF等; 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荣获「亚洲投资人杂志」颁发奖项的中资托管行(2012年服务提供者奖项「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奖」)。

在2013年5月份, 中银香港更进一步, 荣获「财资杂志」颁发「最佳QFII托管行奖」, 实在是对中银香港服务能力的最佳说明。

截至2014年12日31日止,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超过7,353.28亿港元。

第十八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同时代销人民币份额A类(002391)、C类(002393)与美元现汇份额A类(002392)的代销机构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同时代销人民币份额A类(002391)与C类(002393)的代销机构如下: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传真:020-87310779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2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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