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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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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6-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编号:临2016-004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16年2月19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各位董事、监事;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蔚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第一项、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5)。

第二项、审议通过《关于出资设立澳柯玛(美国)贸易公司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控股子公司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独家出资设立澳柯玛(美国)贸易公司(暂定名)。具体情况如下:

1、该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美元,首次出资30万美元。

2、该公司注册地址:11 East Broadway,Suite 6B,New York,NY 10038纽约百老汇东11号6B室。

3、该公司经营范围:面向中国出口废纸废材料,进口中国家电以及从事其他一般贸易。

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公司品牌海外影响力,扩大产品市场份额。

第三项、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决定于2016年3月11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6-006)。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编号:临2016-005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召开了六届十三次董事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1、关于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

鉴于承担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执业团队原拟整体加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此,经公司六届六次董事会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请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近日,公司收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函件,其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合并实施过程中就有关事项未达成一致,双方决定终止有关合并事宜。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因此,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经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同意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对于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查了有关文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执业团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体现出了良好的执业水平及职业道德,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另外,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3、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0336证券简称:澳柯玛公告编号:2016-006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3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3月11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3月11日

至2016年3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16年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有的证件: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的身份证、股票账户、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票账户、委托人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票账户、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出席会议;

2、登记手续及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上述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登记;但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3、登记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时间:2016年3月9日9:00-16:00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2)86765129

传真:(0532)86765129

邮编:266510

联系人:季修宪 王仁华

2、出席现场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3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