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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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中化01”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6-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化国际 股票代码:600500 编号:临2016-002

债券代码:122123 债券简称:11中化01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中化01”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1中化0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2日

●11中化01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3月3日

●11中化01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3月7日

●11中化01摘牌日:2016年3月7日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3月5日发行的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7日开始支付:1、4年期债券“11中化01”(债券代码“122123”)之本金;2、4年期债券“11中化01”(债券代码“122123”)自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及代码:11中化01(122123)

各品种期限及规模:4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4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85%。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债券发行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上市时间:2012年4月12日

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的担保人:无

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级别:AAA级

债券起息日:2012年3月5日

债券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3月7日。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兑付本息方案如下:

1、本次兑付本金的“11中化01”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每手“11中化01”面值1000元,兑付本金人民币 1000 元;

2、“11中化01”的票面利率为4.85%,每手“11中化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5元(含税);

三、兑付债券登记日及兑付日

1)11中化0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2日

2)11中化01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3月3日

3)11中化01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3月7日

4)11中化01摘牌日:2016年3月7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11中化01”债券兑付本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中化01”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1中化01”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1中化0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2年3月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如有疑问,请拨打热线电话:021-61048323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6日

股票简称:中化国际 股票代码:600500 编号:临2016-003

债券代码: 122124 债券简称: 11中化02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中化02”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1中化02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4日

●11中化02债券付息日:2016年3月7日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3月5日发行的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7日开始支付:7年期债券“11中化02”(债券代码“122124”)自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及代码:11中化02(122124)

各品种期限及规模: 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2亿元。

债券利率:7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99%。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债券发行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上市时间:2012年4月12日

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的担保人:无

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级别:AAA级

债券起息日:2012年3月5日

债券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兑付本息方案如下:

“11中化02”的票面利率为4.99%,每手“11中化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9元(含税)。

三、兑付债券登记日及兑付日

1)11中化02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4日

2)11中化02债券付息日:2016年3月7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11中化02”债券兑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中化02”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 “11中化02”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 “11中化02”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2年3月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如有疑问,请拨打热线电话:021-61048323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