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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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届满的公告

2016-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2016-014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2月26日,本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通知,截至2016年2月26日,保利集团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2015年8月27日,保利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并计划自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之日起的6个月内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且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该事项详见2015年8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9)。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保利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24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5%。截至目前,保利集团与其全资子公司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4,724,362,19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3.9201%。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保利集团未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行为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保利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该专项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