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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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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
补充公告

2016-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6- 022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现将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一)主营业务分析/(2)产销量情况分析表章节,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要求,对公司存货情况进行补充披露。补充内容如下:

1、公司服装、房地产存货情况说明

(1)房地产存货情况

说明:2015年末,公司未对存货中的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计提跌价准备,主要原因为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账面价值未低于可变现净值。

开发成本确定可变现净值的依据为:估计售价减去预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开发产品确定可变现净值的依据为: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服装存货情况

说明:本公司根据存货会计政策,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及陈旧和滞销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减值至可变现净值是基于评估存货的可售性及其可变现净值

2、公司服装库存商品库龄、跌价计提情况

说明:目前,公司逐渐对外协加工产品采取代销模式,即外协厂商生产的产品通过公司营销网络代理销售,公司根据外协产品实际销售数量与外协厂商结算。该代销模式有利于减小公司存货压力,同时也较好地促进了外协厂商开发质优、畅销产品的积极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服装库存商品同比下降47.40%,主要原因为公司逐渐对外协加工产品采取代销模式,存货规模显著降低。公司71.27%的服装库存商品库龄在6个月以内,对超过6个月的库存商品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总体来看,公司服装库存商品规模呈下降趋势,库龄较短,且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存货风险相对较小。

3、服装存货周转率情况

除上述补充外,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本次补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没有影响,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阅读上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补充后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修订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7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红豆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经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公司”或“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49号文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红树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周鸣江、龚新度、周海燕、刘连红、周宏江等8名特定对象共发行了151,450,674股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5.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82,999,984.5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1,187,625.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771,812,358.92元,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7月22日到账。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15]B093号《验资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红豆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红豆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中信建投与红豆股份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对2015年8月3日至本报告出具日的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阅。

红豆股份自2015年8月3日至本报告出具日止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经核查,红豆股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红豆股份无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

冯烜 蒋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