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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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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2016-0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06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邮编:518040

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鉴于:

《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为落实保本机制,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在保本周期内通过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作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担保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以下简称“认购保本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以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下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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