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3-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10 股票名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临2016-012

债券代码:122197 债券简称:12华天成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1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3月13日为周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胜天成”)于2013年3月13日发行的“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14日开始支付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12华天成

(三)债券代码:122197

(四)发行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六)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含5年),附第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8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九)起息日:2013年3月13日。

(十)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13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一)计息期间(存续期间):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3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3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3日。

(十二)信用级别:债券信用等级AA,主体信用等级AA。

(十三)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四)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临2013-002),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0%。每手“12华天成”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40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80%;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3月13日。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1日

(二)本次除息日及付息日:2016年3月1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3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天成”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发行人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发行人将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应支付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华天成”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华胜天成科研大楼

联 系 人:张月英

联系电话:010-80986666

传 真:010-80986020

邮政编码:100193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11层

联系人:孙树波

联系电话:010-68784297

传真:010-68784210

邮政编码:10003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