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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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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分类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3月22日起对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收费方式不同划分为A 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自动归入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类别分类方案概要

1、份额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代码:001236);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代码:002556)。

2、本基金C类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赎回数额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A类份额保持一致。

3、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收取0.50%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50%。

4、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方式暂为博时基金有限公司直销,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3)、本基金管理人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对《基金合同》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在“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释义,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二)在“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将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修改为“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修改为:“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修改为:“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修改为:“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修改为:“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在“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修改为:“(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中将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修改为: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六)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将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中将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修改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修改为:“(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八)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中将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修改为:“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九)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确认”中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修改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十)在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种类”增加第3点,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一)在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二)在“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中将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三)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将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修改为: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四)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七)、临时报告”增加如下内容: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后续序码依次调整

(十五)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修改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对《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 在“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中将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二) 在“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在“十一、基金费用”中将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修改为:“(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或销售服务费。”

上述修订自2016年3月22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7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分类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3月22日起对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收费方式不同划分为A 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自动归入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类别分类方案概要

1、份额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代码:050014,后端代码:051014);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代码:002553)。

2、本基金C类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赎回数额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A类份额保持一致。

3、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收取0.50%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50%。

4、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方式暂为博时基金有限公司直销,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3)、本基金管理人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对《基金合同》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在“二、 释义”中增加释义,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54、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二)在“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将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修改为“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修改为:“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修改为:“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修改为:“(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在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中“1、基金管理人简况”中将

“法定代表人:杨鶤”修改为: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六)在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将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在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由”中将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修改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以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修改为:“(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八)在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将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修改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九)在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确认”中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修改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在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种类”增加第3点,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一)在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二)在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将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修改为“(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三)在“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中将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四)在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将

“7、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7、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五)在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7、临时报告”增加如下内容: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后续序码依次调整

(十六)在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修改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对《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 法定代表人修改与基金合同一致

(二) 估值方法修改与基金合同一致

(三) 在“九、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将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 在“十、基金信息披露”“(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中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修改为:“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五) 在“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五)在“十一、基金费用”中将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修改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六)在“十一、基金费用”“(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的“1、支付方式和时间”中增加如下内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修订自2016年3月22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7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分类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3月22日起对博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收费方式不同划分为A 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自动归入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博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类别分类方案概要

1、份额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代码:000178);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代码:002557)。

2、本基金C类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赎回数额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A类份额保持一致。

3、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收取0.50%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10%。

4、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方式暂为博时基金有限公司直销,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3)、本基金管理人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对《基金合同》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在“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释义,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二)在“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在“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将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修改为“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修改为:“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修改为:“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修改为:“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修改为:“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在“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修改为:“(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在“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中将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六)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将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七)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中将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修改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修改为:“(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八)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程序”中将估值方法更新为: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修改为: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九)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中将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修改为:“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十)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确认”中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修改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一)在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种类”增加第3点,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二)在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三)在“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中将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四)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将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修改为: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五)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七)临时报告”增加如下内容: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后续序码依次调整

(十六)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修改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对《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在“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中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修改为“(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在“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中将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修改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三)在“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中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修改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四)在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中将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在“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六)在“十一、基金费用”中将

“(三)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三)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在“十一、基金费用”中将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修改为: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上述修订自2016年3月22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7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

份额分类以及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3月22日起对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收费方式不同划分为A 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自动归入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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