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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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1版)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R)+1.0%。

R: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r1、r2、r3……ri:各阶段适用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N1、N2、N3……Ni:执行不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的天数。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的报告期为2015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其他资产构成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8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12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方式,于每个封闭期最后一日计算该封闭期期间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 × I × 该封闭期实际天数÷365

H为该封闭期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该封闭期最后一日计提管理费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I为该封闭期的基金管理费率,计算方式如下:

注:

1)该封闭期内基金的期间年化收益率(M)=(该封闭期最后一日计提管理费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封闭期第一日日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间的收益分配金额)÷ 该封闭期第一日日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封闭期实际天数÷365

2)R为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r1、r2、r3……ri:各阶段适用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N1、N2、N3……Ni:执行不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的天数。

3)基金管理费率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第四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4)本基金浮动管理费计提规则中特别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率平滑保护机制,即依照高分档期间年化收益率对应计提管理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率不低于依照低分档期间年化收益率对应计提管理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50%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三)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内容如下:

1、在“二、释义”部分,对“9、《基金法》”进行了更新。

2、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等信息。

3、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的信息。

5、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6、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基金的业绩。

7、在“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相关内容。

8、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增加了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历次公告。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