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潮实业
股票代码:600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
(1)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大厦11A
(2)深圳金志隆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大厦11层F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4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系履行承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在二级市场买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潮实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新潮实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履行2016年1月17日和2016年1月18日所作出的购买新潮实业股份的承诺,承诺“未来三个月内,金志昌顺(含金志昌顺控股子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不高于18元/股的价格增持新潮实业股票,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但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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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中若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则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简介
(一)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金志昌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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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1)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志昌顺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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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金志隆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深圳金志隆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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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金志隆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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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基于金志昌顺和金志隆盛的股权控制关系,金志昌顺和金志隆盛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鉴于,2016年年初A股市场股票价格波动异常,新潮实业长期价值洼地显现。基于对新潮实业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新潮实业价值的认可,并进一步增加金志昌顺对新潮实业的持股比例,巩固金志昌顺的控制权,金志昌顺决定此次增持计划。
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志隆盛以其筹措的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在二级市场购买新潮实业股份。
二、基于上述增持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计划情况
鉴于新潮实业2015年年度报告因故由原定2016年3月11日披露推延至2016年3月24日披露导致窗口期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增持新潮实业股份,以及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按承诺条件全部完成增持新潮实业股份计划。
因此,金志昌顺决定将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延期一个月(即延期至2016年5月17日),金志昌顺(含金志昌顺控股子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不高于18元/股的价格增持新潮实业股票,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但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志昌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0,199,362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志昌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0,199,362股(持股比例为10.49%),金志隆盛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3,001,550股(持股比例为5%)。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33,200,912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49%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志昌顺及其控股子公司金志隆盛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49%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志昌顺承诺:金志昌顺(含其控股子公司即金志隆盛)自2016年1月18日起的未来三个月内,将以其筹措的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不高于18元/股的价格增持新潮实业股票,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但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金志昌顺为金志隆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志隆盛以金元鼎盛2号、6号、7号集合资管计划普通级委托人的身份加入该资管计划;截至2016年4月15日,金志隆盛通过上述资管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新潮实业股份。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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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经金志昌顺作出决定,并经上市公司对外公告,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刘志臣
签署日期:2016年4月15日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志隆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武 林
签署日期:2016年4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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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刘志臣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志隆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武 林
签署日期: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