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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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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2016-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091 邮编:518040

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鉴于: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持有人。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持有人在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含第1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持有人在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担保人知道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中包含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并了解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相关风险,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造成的本金损失风险不影响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担保人: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