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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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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6-21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5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4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5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4月 24日下午15:00至2016 年4月25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座13楼农产品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胡翔海先生

6、 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数967,324,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57.003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数458,486,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27.01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508,837,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29.985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交易大厦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公开挂牌条件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967,112,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的股份数股19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的股份数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2,371,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914%;

反对的股份数19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29%;

弃权的股份数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7%。

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履行挂牌等相关程序,签署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文件。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967,112,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的股份数股19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的股份数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2,371,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914%;

反对的股份数19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29%;

弃权的股份数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7%。

3、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深圳市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511,350,5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

反对的股份数19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2,388,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571%;

反对的股份数19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29%;

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基金设立相关程序,签署基金设立相关法律文件。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林、方啸中;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