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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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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644 公司简称:乐山电力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廖政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白瑰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德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4年12月3日,乐山电力以债权人身份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乐山中院)申请对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乐电天威)进行破产清算。乐山中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乐山电力对乐电天威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3月27日,乐山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5乐民破字第1-1号),正式宣告乐电天威破产。

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经四次拍卖均流拍(详见2016年3月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告),乐电天威管理人于2016年3月23日进行了第五次拍卖,整体拍卖优先,起拍价为人民币21,034.71万元,分拆出整体财产中的12辆车辆和渣场进行现场拍卖,其中渣场资产以800万元成交。

乐电天威破产财产第六次整体拍卖将于2016年5月6日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258号国资大厦3楼乐山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大厅通过现场竞价与网络竞价同步方式进行,起拍价为人民币18,753.95万元。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政权

日期 201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6-028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4月29日在乐山市金海棠大酒店会议中心302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会议系统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亲自出席现场会议董事7名,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出席会议董事4名,副董事长李琦、董事张太金、马骏、独立董事李伟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政权先生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捐资扶贫的议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施精准扶贫的要求,履行社会责任,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乡星星村捐赠不超过68万元用于产业帮扶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战略委员会成员调整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成员组成如下:

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毛杰、王全喜、李伟和董事廖政权、曾毅组成,由独立董事毛杰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廖政权、魏晓天、唐国琼、毛杰和马骏组成,由董事长廖政权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6-029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4月29日在乐山市金海棠大酒店会议中心302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会议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5名监事出席了会议,其中监事会主席安艳清女士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出席并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审核意见如下:1.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事项;3.公司监事会在发表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捐资扶贫的议案》。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6-030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情况

该案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做出的终审判决。(有关本案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4月10日、8月1日、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二、判决情况

因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2629号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该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3609149.88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第十期租金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的违约金91185.2元;公司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但违约金的追偿范围应截至2014年12月17日止;驳回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事项公司已于 2014 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5398万元(违约金计算至2014年12月17日),而本次公告的生效判决判令违约金应计算至付清为止。为此,公司将积极应对,力争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最终执行金额超过计提的预计负债部分将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产生影响。

有关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