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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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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6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86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4、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偏离度:指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等于(NAVs-NAVa)/NAVa。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66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21楼01单元自编06-0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绎

设立日期:2015年9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2338897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古琳花

2、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朱为绎先生,会计学硕士,董事长,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江西民星企业集团会计及子公司财务总监,广东证监局稽查二处主任科员、上市公司监管一处主任科员、基金监管处主任科员,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项目管理部总经理、公募筹备组组长,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杨绍基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总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员,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副总监、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2015年4月起加入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筹备组,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勇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之一,现任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湖南中科岳麓创业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湖南中科浏阳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副会长,广州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会长,天津(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发起人理事,中国股权投资50人论坛执行副秘书长,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新三板投融资俱乐部首任轮值主席。

符海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董事。曾任广州滚石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室主任,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审计部副总监。现任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资本运作事业部副总裁兼集团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卢柯先生,会计学博士,董事。曾任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财务经理、武汉运盛集团财务部总经理、香港京安资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碧桂园集团财务资金中心助理总经理,现任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彭志红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现任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任中山市玛丽艳娜美容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建斌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现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黑龙江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黑龙江省商标协会理事,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刘国常先生,会计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职于暨南大学管理学院,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兼任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广东省审计学会、广州市审计学会副会长。

邢志盈先生,文学学士,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科长、办公室副主任、信贷处长、资金计划处长、省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海南省分行行长。现任广东省金融老专家协会副会长。

(2)监事会成员

胡玮先生,工商管理和信息技术学士,监事会主席。现任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广东中广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洪树林先生,FRM,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风险和绩效评估分析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究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部副总经理。

李琳娜女士,理科硕士,监事。曾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证券广东分公司金融产品经理,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为绎先生,同上。

杨绍基先生,同上。

曹萍女士,经济学硕士,律师,督察长。曾任原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部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成员,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风控部总经理。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