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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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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版)
更正的公告

2016-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7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版)

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0)。其中首段内容需更正,原内容为:

“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版)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公司修订并完善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现更正为:

“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2016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版)的议案》等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以及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公司修订并完善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版)内容不变。对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7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版)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2016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版)的议案》等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以及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公司修订并完善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16年8月末完成发行,该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鉴于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尚未出具,根据公司披露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3,428.28万元。假设2015年四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015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两倍,即-26,856.56万元,则2015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预测值为-40,284.84万元。本利润假设仅作示意性分析之用,不代表公司对2015年利润的盈利预测,存在不确定性;

(3)2016年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取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均值、较2015年亏损减半以及2亿元三种情形,则假设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8,138.83万元、-20,142.42万元和20,000万元,并以此为基础测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以上假设分析仅作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之用,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450,000万元,未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价格为5.69元/股,对应发行数量不超过79,086.12万股,最终发行股数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5)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6)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2、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上述测算过程中,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同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同时,由于未预测该次融资完成在2016年为公司带来的收益,因此上述预测降低了公司2016年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

从上述测算可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存在低于2015年的情形,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2016年)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故公司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15年、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

(1)铝加工产业发展受限,公司需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公司的电解铝工艺技术水平一直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煤电铝联营的优势突出,铝深加工的产能也在逐步释放,但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及行业调整等不利因素冲击,公司经营情况受到一定影响。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817.00万元、-84,863.76万元、4,266.61万元和-12,374.15万元。同时,随着互联网用户的逐步增加,IDC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发展前景广阔,为改善经营情况,公司需要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进军IDC产业,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2)发行人财务费用高企,需要优化资本结构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达到77.48%,处于较高水平;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91,080.81万元、97,106.54万元、96,606.35万元和57,550.44万元。公司需要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偿还有息负债,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理性

(1)河南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的合理性

随着互联网用户的逐步增加,IDC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发展前景广阔,进军IDC产业将会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2013年10月24日,工信部在2013年前三季度工业通信业发展情况发布会上宣布,将在原有的京、沪、穗骨干网节点基础上,增加骨干网的直联点,本次增设的七个国家级骨干网直联点城市为郑州、成都、武汉、西安、沈阳、南京和重庆。国家级骨干直联点的建设将大大提升我国骨干网的通信质量,优化整个骨干网的布局,使中国数据中心在以北京、上海和广州为核心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基础上,逐步向全国各地延伸。增设直联点后能大量减少绕转,有利于提高网间流量疏通能力,提高网络安全性能,提升我国互联网间的通信质量,有利于推动云计算、数据中心以及各种互联网资源向广大中西部地区的聚集,优化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布局,加快中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这也是通信业服务国家战略、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013年1月11日,工信部等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在高纬度和能源富集的地区建设数据中心。中孚实业地处郑州核心辐射区域,地理位置优越,公司亦拥有丰富的电力资源优势,公司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未来必将对郑州及周边地区互联网数据中心、云计算的产业布局乃至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和布局产生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数据中心建设是支撑企业信息化和移动互联网业务爆发式增长的重要基础,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保障。2014年中国IDC市场增长迅速,市场规模达到372.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速达到41.8%。过去六年中国IDC市场复合增长率达到38.6%。IDC行业发展前景广阔,中部地区建设互联网数据中心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偿还有息负债的合理性

发行人负债规模较大,财务费用高企,各项业务开展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达到77.48%,公司短期借款、一年以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金额合计达49.74亿元,处于较高水平;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91,080.81万元、97,106.54万元、96,606.35万元和57,550.44万元。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偿还公司部分借款,可以减轻财务压力,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多年来,中孚实业为增强市场综合竞争能力,从发电起步,通过自身建设和战略重组,逐步形成了“煤-电-电解铝-铝加工”一体化的全产业链布局,其子公司中孚电力的发电装机容量达到90万千瓦,除满足公司本部的生产经营需求外,每年结余100,000万度,而能耗是IDC运营的主要成本构成,约占其运营成本的一半左右,中孚实业自有电厂可以为数据中心提供电力服务,既极大降低了数据中心的运行成本,又提供了持续供电保障。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建设河南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可以实现公司产业链条由“煤-电-电解铝-铝加工”逐渐向“煤-电-电解铝-铝加工”及“煤-电-云计算数据中心”的综合产业链条过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有效提高抗风险能力。

(2)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河南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拟由河南中孚蓝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蓝汛”)实施。中孚蓝汛是公司与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汛欣润”)战略合作共同设立的,其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850万元,占85%;蓝汛欣润出资150万元,占15%,公司为河南中孚蓝汛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蓝汛欣润成立于2011年7月,专门从事IDC业务,拥有蓝汛首鸣国际云数据中心,具有多年的运营管理经验优势、丰富的人力资源储备及业务资源。河南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通过公司与蓝汛欣润的战略合作共同推进,有利于发挥公司能源领域的优势,降低项目运行成本;有利于发挥蓝汛欣润在IDC方面的技术优势及运营优势;有利于募投项目尽快产生效益,提供投资者回报。

(四)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摊薄即期回报、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主营业务的不断开拓,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围绕“坚持既有主业不动摇,强化基层建设不放松,跟紧市场,控制成本,重回成长方向”的经营总方针持续开展工作。公司充分利用在有色金属、电力和煤炭领域内的技术优势,抓住行业产品升级的机会以及行业整体发展机遇,扩大相应产品的生产规模,实施新产业链的拓宽与延展,满足未来的需求增长,从而扩大销售规模,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广大股东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

2、加大流程优化和降本增效力度

公司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精细化管理,持续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从生产技术指标、运营管理等方面对标先进企业;通过上线订单管理等信息化系统,动态调整产品库存,强化营销策略,降低生产成本,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要求。此外,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并将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