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监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6-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当事人: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40000210054165)

牛利平(身份证号410802197512084012)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贰万元的罚款。请见此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