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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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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第十部分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第十一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华福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数据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无。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按合同约定若有超过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本处的180天已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调整为按120天予以列示。

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8.2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8.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其他资产构成

8.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1、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11月2日;

2、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0月17日刊登的《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重要提示”部分

增加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等内容,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二、“基金管理人”部分

1、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概况;

2、更新了主要人员情况;

3、更新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基金托管人”部分

1、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2、更新了基金托管人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3、更新了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4、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四、“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1、更新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概况;

2、更新了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办注册会计师。

五、 “基金的募集”部分

删除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认购安排、基金的运作方式、认购时间、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募集资金的保管与费用等内容,调整为“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

删除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资金的处理方式等内容,调整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日正式生效。”

对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作出了说明。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明确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的时间2015年11月6日。

八、“基金的投资”部分

1、更新了投资决策投资程序;

2、增加“(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数据内容取自本基金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九、“基金的业绩”部分

更新了此部分内容,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十、“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

新增本部分内容,披露了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5月2日期间本基金的公告信息,详见招募说明书。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年第1号)(正文)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6月15日